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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小米車主持刀傷人案拱火者遭人肉,其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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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南通市一小米SU7車主持刀傷人並沖撞碾壓多輛摩托車一事引發持續關注。南通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小米S U7車主康某某(24歲)與曹某某(32歲)等人因口角發生沖突,持刀將曹某某捅傷,後曹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通報之外,網絡上流出的疑似案發前微信群聊天記錄及視頻顯示,摩托車愛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群和線下見面時多次對康某某進行拱火和挑釁。徐某某也因此遭到網友人肉搜索,其供職的公司亦受波及。

在此次事件中,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嫌犯康某某在法律上能否被認定激情殺人?10月26日,多位律師在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法律上講,徐某某在微信群罵人可被視為公共場合侮辱他人,或要承擔被行政處罰的後果,但前提是要有人報警;就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康某某或難被認定“激情殺人”,畢竟康某某在案發前有隨身帶刀的情節。




微信群罵人可視為公共場合侮辱他人


相比之前警方通報,網絡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記錄更能還原此事件的細節:剛提新車的康某某在一個聊天群裡邀約摩托車車友“崩直線”,一名網名顯示徐某某的群友質疑康某某“裝”,隨後二人的對話攻訐不斷升級,線上的爭執演變成了線下的悲劇。網傳視頻顯示,徐某某在線下見面時與康某某仍有口角爭執,而與康某某發生肢體沖撞的曹某某則被捅傷致死。案發前微信群內聊天記錄和視頻曝光後,徐某某遭到大量網友的批評和人肉搜索,個人信息遭到披露,其供職的公司亦受波及。




對於徐某某是否該擔責一事,北京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送妹律師認為,微信群人數超過三個人,面對不特定對象,通常被視為公共場合,因此,在微信群中對他人進行辱罵可能被視為在公共場合侮辱他人,這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也認為,微信群裡辱罵他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且在實際案例中,已有多人因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而被依法行政拘留。“當然行政處罰的前提,是需要有人報警,或被警方發現其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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