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正义无法两全的时候,我们该选哪一个?
上周四(5月30日),CBC报道了一条略显奇怪的新闻:近年来,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审理小偷小摸、小额诈骗、打架斗殴等案件,此类诉讼的被告一概释放。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加拿大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手严重不足,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专注于最重要的大案要案,法庭决定,罪行较轻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
普通人工作量过大的时候,会要求增加工作时间。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过大的时候,决定减少工作量,甚至不惜为此放走坏人。
这种趋势,在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乔丹判决(Jordan ruling)”之后更加明显。
2008年12月,BC居民乔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毒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Eric Gottardi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se has the right ….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 Jorda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称,乔丹等待开庭的时间确实过长,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乔丹的案子被法庭当场撤销,嫌疑人也被无罪释放。
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这个跟国内一样了,小偷小摸抓到派出所,录个笔录就放了
加拿大检察官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rown Counsel)主席Rick Woodburn说,法院优先解决大案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如果轻罪案子不再审理的做法成为常态,加拿大就需要决定,是否应该将这些轻罪行为直接从刑法中删除,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遭到挑战。
将轻罪行为无罪化的做法,美国已有先例。2014年,美国加州通过47号法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47),将一些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变成无罪,比如金额小于950美元的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