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买家是一家 “以加拿大人为主要股东” 的公司,成交之后该加拿大人把公司股份转让给最终控买家,各位认为如何?
就算该公司股份永远不转让,也可以把股份质押给最终买家,并在公司注册处登记该质押,然后房产以一块钱租给他 100年。
现有新例只是说成交的时候公司买家必须是加拿大人为主要控制人,但是成交之后的股权更替并不受约束。
理论上是可行的
就看CRA怎么判定这件事。因为理论上,这属于纯粹为了避税而进行的操作
主要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操作成本也偏高,没法搞成一个常规操作方法
还有就是贷款的问题。。。加拿大的房地产投资吸引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超低贷款利率。
如果贷款有问题,或者贷款比例由于这个复杂操作而大大下降,那么这么做所面对的获利和风险就会让人犹豫
只有不是产权过户,只是股权过户。用买地产公司的股票为标准,你买他们公司股票,也是间接地持有物业,但无需按比例去交 P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