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屋裡埋藏的古錢幣應當歸誰所有
一座百年老屋數度易手,最後買家拆屋重建,大量古錢幣破牆而出。圍繞古錢幣的歸屬,新老房主引發爭奪大戰,並鬧上公堂。新房主提出他購買了房屋,房屋歸他所有,房屋中的古錢幣就應該歸他所有。老房主則說其賣的是房屋,不包括房屋中隱藏的古錢幣,古錢幣應當歸其所有。那麼,究竟是誰隱藏了古錢幣?古錢幣最終應當歸誰所有?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百年老屋中古錢幣的歸屬糾紛案件經過審理,於2015年9月15日給出了令新老房主都十分意外的答案。
拆老屋 百枚銀元破牆而出
現年五十多歲的詹明華,是浙江省開化縣何田鄉田畈村的一位老實巴交的農民,主要以在家種地為生,農閒時也常到一些工地打打短工,幾十年下來,手上也小有積蓄。因兒子已二十出頭,到了談婚論娶的年齡,詹明華考慮到家有一處百年老屋,破爛不堪,一直無人居住,便決定將老屋拆除,在原址上為兒子建一幢像樣的樓房。
2015年1月8日上午,詹明華叫來了哥哥,並請了三位同村村民做幫手,一同拆除老屋。臨近中午時分,詹明華的哥哥拆到房簷時,在房簷的下方發現有一個長度約50厘米的鐵管子豎立在土牆中的一根木柱子上,便小心取下鐵管子,只見鐵管子直徑約5厘米,兩頭用蓋子封死,上下顛倒,還聽到一串串嘩啦啦清脆的金屬撞擊聲音,十分好奇,立即喊來弟弟詹明華,連同三個幫工,一起下到地上,打開鐵管子一頭的蓋子,倒出管中之物。
讓在場人都十分驚愕的是,從鐵管中竟然倒出了一小堆白花花的銀元。詹明華將倒出的銀元數了數,一共有128枚,其中有刻著袁世凱頭像的,有刻著孫中山頭像的,還有刻著一只老鷹的。事後經專家鑒定,刻有孫中山頭像的銀元,俗稱“小頭”銀元,是民國開國的紀念幣;刻有袁世凱頭像的銀元,又叫“袁大頭”,俗稱“大頭”銀元;刻有老鷹的,是墨西哥銀元,又叫鷹洋,民國的時候在國內也是流通的。如今,這些銀元價值,每枚都在好幾百元。
活了大半輩子的詹明華還是第一次碰見這種好事,看著白花花的銀元,心裡甭提多開心了。在場的人,見者有份兒,樂開了花的詹明華拿出幾枚銀元分給了大家,將剩余的銀元捧回家中藏好。最先發現銀元的哥哥分得五枚,另外三個幫工,每人分得兩枚。
拆房子拆出銀元的消息很快就在村裡不脛而走。從天而降的銀元,讓村民羨慕不已,更讓詹明華十分高興。這些錢,對一個農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財富,正當他盤算著怎麼使用這些銀元時,接下來發生的事,讓他感到非常意外。
當天下午,聽到這個消息的同村村民汪明友卻坐不住了。汪明友也是田畈村的老戶了。這些年,汪明友夫妻除了忙於農活,還在村裡開了一個農資小店,生活一直很平靜。當天晚上,汪明友帶著妻子來到了詹明華家,理直氣壯地對他說:“這套房子,原來是我的,你拆出銀元發了財,應當分些給我!”
原來,這幢老屋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對於這幢老宅的最先房主是誰,由於年代久遠,村民說法不一,已無法追本求源。但是,能為大家確認的有據可查的住戶為汪觀金夫妻,汪觀金是從其父親汪新佑處繼承所得。汪觀金夫妻生前無子女,是村裡的“五保戶”,與村裡簽有字據,由村裡依“五保戶”待遇對汪觀金包吃、包住、包養老、包治病、包喪葬,汪觀金夫妻的財產及田產等都歸村裡所有。汪觀金夫妻去世後,村委會將其財產收歸集體所有。1995年,村委會將該房屋出賣給了汪明友。不過,汪明友從來沒住過這座老屋。2009年2月10日,汪明友又將閒置的老屋轉賣給了同村的詹明華。
見汪明友討上門來,詹明華雖說有些不開心,但考慮到平時關系不錯,還是拿出四枚銀元,給汪明友夫妻每人兩枚。可汪明友夫妻並不滿足,坐在詹明華家中不肯離去。見此,詹明華一狠心又掏出十枚銀元給了汪明友,總算把汪明友夫妻打發回家了。
可是,過了幾天,汪明友聽說詹明華挖到的銀元有一百多枚,就覺得很吃虧,又找上了門,提出至少分他一半銀元的要求。見汪明友又找上門來,而且還提出要分一半的要求,詹明華很是生氣:“房子是自己買的,銀元又是我發現的,給了你十幾枚,已經是很大的面子。你卻得寸進尺,竟然要一半。”一氣之下,詹明華把汪明友轟出了家門。
但是,汪明友並沒有打算放棄索要銀元。他認為,房子是他賣給詹明華的,所以,房子裡留的所有的東西,都應該歸屬於他。而詹明華認為,他當時買下老宅的時候,房子裡的東西都搬空了,房子裡藏的銀元汪明友根本就不知道,所以,這些銀元根本就不屬於汪明友。
就在兩人爭執不下時,詹明華突然提出,這座百年老屋原來的主人其實不是汪明友,而是村委會的,而在村委會之前,主人是汪觀金夫妻,所以,銀元根本不是汪明友的。
眼看索要銀元不成,汪明友急了。他翻出自家家譜,說自己和汪觀金老人是有血緣關系的,按照繼承順序,也該有他的份兒。汪明友拿著家譜介紹說,他的曾祖父為汪新佑,汪新佑膝下有兩個兒子汪觀登和汪觀金,他是汪觀登一脈的子孫,另一脈汪觀金是他的叔伯爺爺,他從小叫汪觀金為小爺爺。小爺爺住的房子是曾祖父汪新佑留下來的。房屋是汪家的祖業,房屋裡的銀元也是汪家的祖產,所以,他作為小爺爺的侄孫,是有繼承權的。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根本無法調和,汪明友夫妻就又多次找到村委會,要求村委會出面找詹明華要求他歸還汪家老屋裡的銀元。可是,村委會說:“汪觀金夫妻一直是村裡在照顧,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房子是汪觀金的遺贈,房子裡找到的銀元也該歸屬村委會。”對此,村委會給出了明確的態度,這事得兩家好好協商,協商不成,村委會就將銀元收歸村裡。
爭古幣 互不相讓鬧上法庭
就在兩家弄得不可開交的時候,汪明友突然聽說詹明華以4000元的價格賣掉了15枚銀元。聽到這個消息,汪明友十分著急,再次到詹明華家中追討。可是,詹明華態度十分堅決,對汪明友的要求斷然予以拒絕。詹明華的態度讓汪明友很惱火,回到家後,他也以2000元的價格賣掉了手中的10枚銀元。
汪明友雖說賭氣賣掉手中的銀元,卻沒有消除對銀元歸屬的擔憂,擔心詹明華將銀元全賣了最終無法追回。在向詹明華多次索要銀元未果的情況下,於2015年4月28日到縣城請了律師,一紙訴狀將詹明華告到了開化縣人民法院,並向法院申請保全剩余的銀元。
法院接到申請後,立即對銀元進行保全。鑒於詹明華拆房時送給別人9枚銀元,分給汪明友14枚銀元,而詹明華和汪明友分別賣掉了15枚和10枚銀元,最終法院成功保全了92枚銀元。
見到法院的傳票,而且銀元也被法院保全,詹明華的火也上來了,也到縣城請了律師幫自己應訴。詹明華的律師經過分析,認為汪明友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主體應該為村委會。
但村委會本著化解矛盾、建設和諧新農村的原則,經過開會討論,最終向法院提交了證明材料,放棄主張銀元的權利。
見村裡放棄了權利,2015年5月4日,詹明華一方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汪明友歸還之前拿走的14枚銀元。
庭審中一村民出庭作證,說:“我母親跟我說過,房屋原來房主是‘楊生那’,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是汪明友爺爺、小兒子叫汪觀金。但房屋具體是誰建的,不清楚。”另一村民出庭作證說,聽說過房屋是汪觀金父親造的,後來分給汪觀金的。
定歸屬 一紙判決意外結果
開化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本案中,汪明友、詹明華所訴爭的銀元系隱藏物,該隱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轉讓而轉移所有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銀元隱藏人對其享有的所有權,無論是誰所掘獲銀元,該銀元仍應當歸隱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故本案中,詹明華雖系該房屋現所有人且銀元亦由其發掘,但其依法對該銀元不享有所有權,詹明華的反訴請求不成立,故本院對詹明華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於汪明友而言,依其本人及證人當庭陳述和本庭查明之事實,僅能確認汪明友祖父之弟汪觀金系該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並不能確認汪觀金或汪觀金父親系銀元實際埋藏者,沒有充分證據證實銀元屬於汪觀金之遺產。且即使該銀元屬於汪觀金所有,但汪明友所提供之證據亦不能證實其對汪觀金之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故汪明友提起訴請所依據的事實,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中汪明友及詹明華對雙方所訴爭的銀元均不享有所有權,汪明友的訴請及詹明華對汪明友的反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挖掘過去地主所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汪明友的訴訟請求,也駁回了詹明華對汪明友的反訴請求。
法院的判決,不但駁回汪明友的訴訟請求,也駁回了詹明華對汪明友的反訴請求,那麼,對於這批銀元到底應當歸誰所有,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所掘獲銀元歸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此外,《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本案中,詹明華的老屋,系通過向汪明友購買所得,詹明華對老屋中埋藏的銀元顯然不享有所有權。汪明友雖然能夠證明老屋的原居住人為其叔伯爺爺汪觀金居住,但從現有證據也只能證明該老屋可能是汪觀金從汪明友的曾爺爺處繼承所得,但是,汪明友的曾爺爺是如何擁有該老屋,沒有任何證據,更沒有證據證明老屋中的銀元系汪觀金或汪明友的曾爺爺埋藏,因此不能確認該批銀元為汪觀金的遺產。即使有證據證明該銀元系汪觀金或汪觀金的直系祖輩埋藏,但因汪明友並非汪觀金的直系後輩,也沒有繼承權。綜上,對於老屋中銀元為何人埋藏,誰有繼承權,當下沒有證據證明,對於這批銀元的歸屬,只能等待真正的埋藏人或者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出來主張。如果最終查不清這批銀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繼承人的話,法院會依法判定該批銀元為無主物,收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