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泰今午在201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有見近日香港社會不少人討論法治,即使是對此鮮有發聲的人,也「突然興致勃勃地對『法治』侃侃而談」;他認為大律師公會有必要對「法治」作出持平論述,「以正視聽」。
石永泰形容,亂用「法治」一詞往往會「為『以法管治』(Rule by Law)或『人治』(Rule by Man)的政權錯誤鍍金,給它們加上名不符實的道德冠冕」。
尤其是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Rule of Law),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Rule by Law)。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
可幸的是,香港奉行的不是這種體制,但永恆的警惕是自由的代價。
石又引自己去年一篇演說中指出,「法治」不是盲目「守法」:
「法治」不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 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例子都說明「法治」概念遠遠超出單純「守法」。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 (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身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的管治的方式。
定性佔领违法无视人冒d宦 自欺欺人
談到「雨傘運動」,石永泰指出公民抗命概念極具爭議性,其合理性「取決於數個約制有關行為的條件」;石形容,傘運中確有人言行超出「公民抗命」可接受的限制,但有「具影響力的名人」,試圖將限制扭曲、否定。他批評這些言論過於極端:
絶不可因此就把事情顛倒,辯稱法治概念只約束政府,但『公民』就算做甚麼事也永不會對法治精神造成負面影響……崇高的目的和過火的手法,其實是可以分開考慮的唡件事。
石永泰特別提到,公然鼓吹違反法院禁令,肯定對法治有負面影響。但他亦形容,認為定性運動為「違法」就可無視人大831決定的缺憾和人們的不滿,「未免自欺欺人」。
不過石永泰亦指出,近日香港社會有趨勢,在法院判政府敗訴是奉法院為英雄,但支持民主理念者敗訴時則質疑「法治淪亡」,污衊法院「助紂為虐、向壓力屈服、開始『三權合作』」,屬雙重標準、输聪摦要。
此等言論缺乏理據的程度,和某些建制人士認為香港法院判政府敗訴就是「反對政府」或者和政府「對著幹」的評論相比,簡直不相伯仲,難分軒輊。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指法院判案時不受雙方的政治取態影響,司法獨立的意思不是指某些人士永遠都是對的。
白皮書顯示中港思維鴻溝
回顧過去一年法律界的大事,定會說到《「一國唡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石永泰批評,白皮書將法官列入「治港者」之列,向香港市民及世界發出了錯誤訊息。
在我們的制度下,法院獨立的行使司法職能。當權者根本不應把任何定義不清的政治要求加諸於他們身上,例如要「愛國」,「維護國家發展利益」雲雲。當然,我們的法官不會感到任何壓力。但白皮書就香港制度下法官的角色對香港市民及全世界發出了錯誤訊息,也顯示了思維上的鴻溝。在所有奉行我們理解的「法治」概念的體制裡,政府根本不會家長式地對法官下旨和指指點點,要求他們負擔政治任務。這種心態,也許在內地被視作等閒,但在香港卻並不恰當。
石永泰又認為,白皮書引起的另一個不良後果,是給予有心人機會,「趁機大造文章,詆毀香港的司法制度」。
我們獨立的終審法院在剛果共和國一案(FG Hemisphere case)有關國家豁免的一個正常判決竟然被人錯誤定性,用來打擊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白皮書內有關法院部份的不恰當內容更可能被人作為話柄,污衊和中傷香港的司法機構。
但石永泰亦表示,「我們有一個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對案件作出裁決,就算判決結果在政治上不受歡迎,也無畏無懼。我有信心香港法院處理案件的態度,不會因白皮書改變一絲一毫。」
石永泰的公會主席唡屆任期即將屆滿,他形容今次演說是任期期滿的「驪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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