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决定一个社会,合作与协同的最大“范畴”。在现代文明国家中,例如美国,“In God We Trust”,这样一个现代化文明国家,工业化社会合作与协同的最大“范畴”是“国家”。但是,人都是有局限性,有罪性,所以,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必须以“契约”,法律为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如果在社会中,出现社会化分工合作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那么一个社会正常秩序,规则必须以”契约与法律“为最基本”底线“和保障。 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法律和道德,作为最基本底线。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违法乱纪,为非作歹?这样的人,团体就应该被强制性“剥夺”自由,以维持社会其他人的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 但是,由于文化,信仰和历史的不同。所以,导致社会合作的形式差别巨大。在西方基督教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局限于“家庭”,家族范畴和成员之间的信任。所以,在西方国家内部很少有“嫡系”,“奉系”,滇系、粤系、桂系这样的概念,就算是在日本军国主义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美国,苏联,英国都不存在“嫡系”与“外系”的区别。他们这些现代文明的国家内部,彼此的信任和合作协同程度很高。 在国家层面的经济活动也是如此,在中国就算是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存在不同的“待遇”,和“政策”。国营企业基本上属于党的“嫡系”,而外资企业,或者“特别优惠”,或者是“特别不优惠”,总之对待他们“特别不信任”。这就是中国文化的影响。这种社会层面的“不信任”,导致社会“极大”的“交易成本”,一个社会中的普遍不信任给各种经济行为,军事行为,性行为增加了额外税费。要花大量时间准备文件,防范他人与对手,以确保没有法律,政治,军事,谋略方面的风险和漏洞被钻空子。合同变得冗长且详细,罗列出所有可能的意外情况,规范所有可能的责任,让家庭,商业和军事的合作常常变味,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理解甚至于不再有价值和意义。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于“几亿” “几十万亿”的诉讼费,和国家赔偿,例如美国黑人要求的“几十万亿美国的”国家世纪赔偿(黑人亿万富翁罗伯特·约翰逊努力推动政府支付14万亿美元的赔款)。加拿大为穆斯林难民中的阿富汗恐怖份子嫌疑人也巨额赔偿。。。等等。这样的社会合作相处或者成本极高!甚至于导致国家的直接“分裂”和“破产”,人与人之间根本不信任!人与人,团体与团体,族群与族群之间以邻为壑,敌视,叛逆。 所以,从历史发展的观察,考察和事实来看:基督教白人的自组织,自发性的合作和协同可以达到“国家”层面“In God, We Trust”。而东方人,特别是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地区,自组织,自发性的合作和协同可以达到“家庭,家族”层面。而非洲黑人,与穆斯林的自组织,自发性的合作和协同基本上不存在!因为,他们家庭观念,私有制,国家意识都非常淡薄。他们最多只能够在现实“利益”和“安全”的驱动下,被利益和安全“捆绑”在一起,形成团结就是力量的“法西斯”意识形态。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