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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絕不是法發外之地

 
文章內容
[ 2018-02-25 19:08:00 | By: 哈哈樂 ]
 
據中國反邪教網報道,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一Falun功”人員因在微信朋友圈中傳播散布邪教信息,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無邪君經常強調,國家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團結、教育、挽救絕大多數,依法打擊極少數”。對那些被邪教裹挾而上當受騙的受害者,要全力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幫助他們擺脫邪教桎梏;對那些藐視法律、以身試法的人,也要依法懲處。



  眾所周知,Falun功”於19997月被依法取締,其頭目Li hong志逃到國外後招兵買馬,繼續開展邪教活動,同時大肆從事各種反華勾當。“Falun功”辦的報紙、電視台和網站,主要就是造謠、抹黑、唱衰中國。據輿情專家分析,網上散布的各類謠言,如果追根溯源,很多都來自境外“Falun功”媒體。



  大家知道,辦媒體、開網站是要燒錢的,這種旨在污蔑中國、不求贏利的宣傳機器,背後金主是誰、協調各方的調度者是誰、目的何在,地球人都懂的。



現在,隨著國內微信朋友圈的興起,Falun功”又盯上了微信傳播渠道,煽動、指使其人員利用朋友圈傳播各種政治謠言、宣揚邪教。Li hong志這種做法,完全是不顧惜追隨者的死活,拿他們往法律的槍口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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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值得關注的是,凌某將宣揚Falun功”的相關文章發布於自己的朋友圈中,其傳播方式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專門建立的微信群組。從法院對該案的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看,這種以個人為核心,以其好友為固定受眾所組成的朋友圈,其特征也符合司法解釋中關於 “群組”的含義。



“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四條規定,實施上述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准五分之一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於行為犯,即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微信朋友圈是個相對封閉的空間,發在朋友圈的信息,好友均可看到。因此,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只要行為人在200人以上的朋友圈發出宣揚邪教的信息,就標志該犯罪已為既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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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中國的法律,不僅是散布傳播邪教信息有可能觸犯刑律,利用互聯網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以及散布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也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截至20179月底,微信和WeChat合並月活躍賬戶數已達9.8億。微信朋友圈已成為大眾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人們在享受網絡科技帶來的便利時,也要時刻警惕別有用心的人也在利用微信搭便車。網民們需要擦亮眼睛,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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