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协力义务变成税捐机关滥权追税的借口? 

文章内容

  2017-03-24 19:17:53
未尽协力义务变成税捐机关滥权追税的借口?

【记者 巫嫦姝 台北报导】宪法第19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税法所定纳税义务人之行为义务不仅要缴纳税额,还包括需负担协力义务。税法专家、前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在其「纳税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判决」一书中指出,纳税义务人履行协力的性质,不过是为稽征机关职权调查的「证据方法」之一,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履行协力即推定课税事实之规定,否则协力义务不构成主观举证责任,违反协力义务也不应变更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专家学者比喻为税法上二二八的「太极门税务冤案」中,国税局不但诬指太极门是补习班,太极门弟子赠与掌门人之敬师礼为学费,还指称太极门未尽协力义务,径以不实起诉书内容,课以天价税单。然而太极门表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第4项规定,关于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之事实,税捐稽征机关本就有举证责任,而且所举证据的强度,必须使法院之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国税局依法必须查核,而所谓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学者见解认为协力义务的要求有其界限,不能无限上纲,不但要符合法治国家之比例原则,而且要求纳税义务人尽协力之事项,首先必须法有明文,并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及期待可能性。绝非容许国税局随便以「未尽协力义务」为尚方宝剑,推卸应尽的举证责任,恣意以「国家课税权」为名,对人民强征课税。



  更何况,国税局早已取得所有的数据,在1996年底检调单位大规模搜索中,所有文件数据均遭查扣只字片纸不留。1997年1月市调处发函代查机关台北国税局,请派员会同审查。1997年3月市调处将相关证物移送国税局。2002年9月国税局向台北地方法院调阅扣案证物。2002年10月合作金库三兴支库已交付全部往来银行资料给国税局。国税局刑案数据也印了,银行资料也拿到了,却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因年代久远而致资料不全,无法再行查核,竟滥行指摘掌门人未尽协力义务。



  再者, 2012年国税局依行政院跨部会决议进行的公告调查结果,7,401份证据全数表示敬师礼性质为赠与,证明敬师礼是赠与,没有任何人主张是学费,但国税局却违法将敬师礼划分为一半为赠与,一半为学费。2016年5月12日,台北国税局在未事先书面通知情况下,即突袭性以电话调查方式,询问敬师礼性质及金额,甚至要求于15分钟内传真回复。离谱的是,当受访弟子表示全部金额均为敬师礼,属赠与性质,国税局竟表示不用传真回复。显见国税局已预设立场,只要不是他们想要的,就不予采纳,根本就是假调查、真陷害。法治国家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上都有「不自证己罪原则」之适用,但税法上,不是税捐机关想要的结果,就以纳税人「未尽协力义务」为由,规避法定的举证责任,擅自推定事实、推估税额就发单课税,根本是强抢民产。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运长吴德丰曾言,税捐稽征机关要求人民尽协力义务,不能无限上纲,且应时时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念。若税捐机关只重视税收稽征成绩,而忽略纳税人之协力成本与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与可期待等原则,可能招致反感,影响协力及纳税意愿。在太极门税务冤案中,显示出的却是人民极力的配合,但国税局却一再设局构陷,甚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不看证据,只凭国税局的说词,枉法裁判,此举,何止是招致反感而已,根本是让民怨沸腾,官官相护!



图说: 税法专家、前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指出,纳税人履行协力的性质,不过是为稽征机关职权调查的「证据方法」之一,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履行协力即推定课税事实之规定,否则协力义务不构成主观举证责任,违反协力义务也不应变更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


点击: 0 | 评论: 0 | 分类: 缺省 | 论坛: 新闻时评 | 论坛帖子
QR Code
请用微信 扫一扫 扫描上面的二维码,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 ... 图标,然后点击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谢谢!
分享:
分享到微信

文章评论

    现在还没有任何评论,欢迎您发表您的看法或者回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