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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根源;「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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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根源;「守法」的理由

    黄国栋
    美国医生和律师,拥有医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和法律博士三个学位,



    「法律」的根源

    在所有的社会抗争运动中,当权者的宣传,一定包括了「依法」、「守法」等术语。「犯法就系唔啱」成为某些人拒绝思想任何事件背景的保护伞。但是,当我们问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法律」的根源从哪里来?我们就会发现,「守法」未必是那么绝对的。

    戴耀庭在佔中受审最後陈词时,讲了「公民抗命」的历史和伦理。但是,他有一个不足,就是他基本上是接受这法律本身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如果再分析下去,其实可以有更完整的答案。

    「法律」是人类文化的产物,不是科学定律(Scientific Laws)。动物世界是没有「法律」的。(这是指人类世界的「法律」,不要被「Law」这名词混淆。)我们回顾历史的时候,可以归纳出「法律」只有唡个或者三个宣称的来源。

    神权

    在一个神权社会,「神的旨意」就是「法律」的根基。基督教 / 犹太教圣经旧约的以色列,相信律法是神直接颁布给犹太人。现在回教国家的 Sharia Law,也是如此宣称。如果你是这宗教的一分子,你想信神的主权,那么,你就有道德义务去遵守从神而来的规律,就算这些规律看来怎样不合理,也没有讨价还价的馀地。神应该是全善的,所以不存在「公民抗命」的需要。但是,不是这宗教的人,就没有守这些「法律」的道德义务。

    不过,我们怎知什么真的是神的旨意?什么其实只是当权者假称神的名?欧洲政教合一时,教庭有几多「法律」真是从神而来的?中国的皇帝,个个也自称是代表神,所以叫「天子」,「圣旨」开头一句「奉天承运」,就是自称权力是从天而来的。如果不接受「神权社会」,「神的旨意」就是这只是「霸权」的化粧。

    霸权(胜者为王)

    在人类文化发展的漫长过程中,绝大部分时间,「法律」其实只是胜利的当权者用来控制人民的工具,也就是很多学者已经指出过的 「Rule By Law」。「法律」是为统治者服务,如果你挑战我的江山失败,你就是违法的「叛逆」。但是如果我成功,我就成为「替天行道」的「义师」,你郄是「反革命」的罪犯。在这系统下,人民并没有在道德上守法的义务,因为甚么是合乎道德,只是由当权者决定。伤害当权者利益,就是犯法不道德。

    这概念,其实并不新鲜,司马迁在《史记·遊侠列传序》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侯之门仁义存」,就是说:只要你有权,就可以决定什么是仁义道德。

    这不是说,在不民主的社会,人民就可以任意而行。「道德上没有守法的责任」不等於什么规则也不用遵守。当权者一些用来保护自己的规例,也可以同时对人民有利。例如「不可杀人」,「不可抢劫」等,主要是用来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使人不去挑战在位的。但是一般人民也需要一个禁止随便杀人和抢劫的环境来生活,所以还是应该遵守这些规则。不过,我不杀人,不是因为我服从当权者的「法律」,而是杀人本身是错的。「错」可以是因为更基本的道德定律,也可以基於功利,一个可以随便杀人的社会对任何人都是不利的。

    就算一些只对当权者单方面有利的「法律」(例如禁止「侮辱」皇室),人民完全没有道德上需要服从的义务,但是,从一个功利的角度考虑,还是未必有反抗的必要。可以考虑这个例子:你一个人想过一条桥,桥上有个大汉问你收买路钱,因为那是他的规举。你很清楚你没有给他钱的义务。可能你为了方便,给他十元八块。也可能你就是不给,照过,如果他用暴力,你用对等的武力自卫,因为你对自己的武功有信心,但是你也可能被他打下河。也可能你去找朋友来保护你一齐过桥。任何一个选择在道德上都没有错,这是你因应你自己的能力而作出的效益决定。

    对在不民主制度中的抗争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让社会明白,人民在这样的环境中,根本就没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尤其是为保护当权者权力的「法律」。和戴耀庭的「公民抗命」有点不同的,是抗争者根本不需要认同这制度中「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民权(社会契约)

    民主社会「法律」的根基,是《社会契约论》[1]。这大意是说:一群人共同生活,需要有一些大家都同意的守则。这些守则,就成为人民之间的合约。在一个社会中,人当然不可以独立地和每一个有接触的人立约,所以只有通过立法过程,来订立大家都愿意接纳的合约。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合约是宪法,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合约就是各种法律条文。但是,立约的权力是在人民手中,必须各方人民参与才有效。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参与,唯一的方法就是民主立法程序。这可以经过普选的议会,也可以经过公投。只有在这条件下,人民才有道德上守法的义务。而且,民主立法程序,只是道德上可以约束人民守法的必须,郄不是充足条件,除了这之外,还需要司法独立,行政司法立法互相制衡等。

    为什么我需要守法?如果法律是我和其他人的合约,守法(守约)是必须的道德要求 [2]。一个人人都不守约的社会,是不能运作的。任何交易都是合约,如果不能假设大部分人守约,你怎样知道你食的那碗云吞麵,云吞中的肉是猪肉而不是老鼠肉?或者那名牌手錶不是假货?云吞麵店的老闆,又怎样知道你的钱不是伪钞?如果每一单交易双方都需要认证,那交易成本就会令社交瘫痪。甚至你怎知那认证的程序是可信的?刑事法也是一种合约,人民之间有一个协议,大家都不去杀人抢劫,所以我行街时不需要担心迎面来的人,会不会忽然抢我的钱?

    这绝对不是说,如果我没有同意一条法律,我就没有遵守的道德义务。民主程序中,已经有一条凌驾性的合约,就是大家都会尊重「遊戏规则」。只要是符合民主程序订立的法律,我需要接受。但是我可以从宪法的角度,通过法院挑战这法律,或者通过大选 / 公投,来改变法律。这些都是「遊戏规则」的一部分。

    在有效的民主制度中,「公民抗命」或者有一些道德问题。因为社会已经有改变法律的机制,「公民抗命」郄是希望绕过这机制。这其实是违反了已有的《社会合约》,除非这机制已经失效 [3]。

    守法的理由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见到,因为「法律」不同的根源,人民也有不同是否需要遵守的理由。

    在神权社会,如果是这宗教的一员,而又认同统治者是神代表的话,无论「法律」是否合理,都必须遵守,没有任何馀地。但是,如果不是这宗教的一份子,或者不接受统治者是神的代表,那么,这政权只是个「霸权」。

    在「霸权」社会,「法律」并没有人民的授权,所以人民也没有道德上遵守的责任。当然,是否遵守这些规则,还是受更基本的伦理原则规範。但是,「犯法就系唔啱」只是脑残的废话。

    只有在民主社会,当「法律」是通过全民参与而订立出来的时候,人民才在道德上有「守法」的责任。

    [1] 社会契约论

    [2] 如果有人说,我不接受《社会契约论》,那我可以不守法吗?我的回应是,不接受《社会契约论》,那你的指引定律是什么?是《森林论》还是《成者为王论》?无论那一个,都只是弱肉犟食,那当你因为任何社会不接受的行为而被「社会机器」对付的时候,就没有任何抱怨的根基了。

    [3] 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有唡个层面。当年黑人抗争的对象只是美国南部地方政府的歧视性法例。因为当年黑人并没有平等投票权,所以他们并不能从已有的机制中争取。「公民抗命」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美国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是支持平权的。但是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只能被动的等到有个案上诉到法院时,才可以介入,不能主动释法。所以民权运动者,必须先被地方政府拘捕控诉,才可以将不平等法例带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权中,让法院有推翻不平等法例的机会。从这角度,「公民抗命」是「遊戏规则」中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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