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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派司法覆核《禁蒙面法》成功 高院裁定《緊急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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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派司法覆核《禁蒙面法》成功 高院裁定《緊急法》違憲

    24 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分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院唡位法院早前聽罷雙方陳詞,今頒布裁決,裁定《緊急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禁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並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法官於判詞中指,《緊急條例》的範圍極廣,賦權極之完整,實施的條件亦具不肯定性及甚為主觀。而《緊急條例》賦權特首在緊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可訂立法例,但卻沒有提供可訂立何種條例的方向,法官又認為《禁蒙面法》並不屬於附屬條例,而是香港首條針對蒙面所訂立的條例。再者,特首以危害公共安全為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義十分廣泛,特首亦無就何謂危害公共安全提供合理理據,相關條例沒有時限、無重新審視機制,且沒有經過正常立法程序,令立法會機制被削弱,故法庭裁定《緊急條例》就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可訂立規例這方面,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至於《緊急條例》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法庭則不作裁斷。

    和平集會者權利被侵犯

    法官又裁定,《禁蒙面規例》部份條款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並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当种C督擅婀胬返3條 1a 針對非法集結的條款外,其餘有關未經批准的集結、公眾集合及遊行等和平集會所施加的限制則不符比例,因法官認為該些和平集會人士有合理理由不想披露身份,例如他們參與支持同性戀遊行、或爭取勞工權利的和平集會遊行而不想被認出等,相關條例確實侵犯了該些人士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等人權。

    另外,法官亦裁定《禁蒙面規例》第 5 條,警員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規例,對基本人權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法官指該條例適用於任何公眾場所,而不一定是正在舉行公眾集會的地方,且任何警員只要有合理相信相關人士使用任何蒙面物品意圖隱藏身份,即可要求對方除下蒙面物品,而不須提供任何合理懷疑指該人或涉幹犯罪行。法官引用案例指,要求某人除下蒙面物品的權利不應廣泛地行使,而只應於有公眾安全風險的情況下才可行使,故認為該條款超乎合理所需。至於相關條例應如何修訂或重新訂立則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但法庭強調並沒有裁定反蒙面法違憲,而其有效性則視乎立法機關如何處理立法細節。

    法官又表示,基於上述結論,法庭將進一步聆訊,以讓與訟各方就恰當的濟助及訟費再作陳詞。據了解,相關聆訊時間為本周三(20日)上午 10 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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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評論

    回音寶寶
    無題
    因應高院裁《緊急條例》不符基本法 禁蒙面首宗檢控押後至明年再訊

    2019/11/18 — 15:51

    AAA




    高院法院裁定《緊急條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並指《禁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同日下午,首宗因涉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因應高院較早前的判決,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17 日再訊。

    唡名被告依次為城市大學一年級生吳隆平(18歲)及報稱無業的蔡玉雲(38歲)。案情指,二人在 10 月 5 日凌晨在藍田啟田路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律師庭上指,因應高院今日裁定《緊急條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與辯方律師商討後,提出將案件押後約 8 星期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再提堂,以「考慮相關事宜」。

    裁判官同意押後,2020 年 1 月 17 日下午 2 點半,再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並批准唡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即以 300 元及 1,000 元現金擔保。保釋期間,二人須遵守每晚 11 時至翌日 6 時宵禁令、不得離開香港、須在 24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是次審訊聽審者眾,多達 60 至 70 人,近半戴口罩到場。一名警員立於公眾席前,觀察公眾入庭。


    2019-11-18 00:25:12 | 引用
    無題
    緊急法違憲,林鄭給香港人的天大笑話


    立場新聞圖片


    高院判決,特區政府用《緊急法》處理公眾安全問題違憲,《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有位網友說「what a fFuU cC kKing joke」。

    一個天大的玩笑,特區政府給香港人開了一個天大玩笑。

    林鄭一幫人,你們還是否記得,十月初,無端端頒布蒙面法,你們重新點燃怒火,長假期前的星期五,中學校方按教育局指示,召集同學公告,學校也不准口罩,激起多少年輕人的憤怒,接下來的長周末,各區開花,少年被捕創新高。

    蒙面法個多月來達到了什麼效果?一些和理非擔心被捕,失去了身位,無畏無懼的只有更激進。警察如得尚方寶劍,見人載口罩,不管是否集結,三人成行就可以罵可以捉可以扯甩口罩,濫捕多一個藉口,激發更多仇恨。

    泛民主派司法覆核,高院裁決,特區政府用《緊急法》去處理公眾安全問題屬違憲,總共與九條基本法條文不符!包括第2, 8, 17(2), 18, 48, 56, 62(5), 66, 73(1)條,這些條文,主要關乎行政與立法關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職權的基本設定。

    違憲之處,不是一條唡條,是足足九條相關條文。

    違憲之下用《緊急條例》,所立之《禁止蒙面規例》當然亦不合憲,具體條文,連未經批准集結及合法集會都不能蒙面,法庭認為是超乎合理所需。這點,有少少理智的人早就都看得出,惡法條本根本無道理,純粹是為了打壓集會與自由表達。

    難得這個政府,既想得出,又做得出,高等法院一巴掌刮過來,下一步如何?搜括到殖民地遺物法律武器,與民為敵的特區政府誓不罷休;史上最低民望鄭若驊之流必定上訴,若然都輸,最後人大出馬釋法。總之,朕就是法律,我要贏就要贏,輸了也是贏。完。

    感謝唡名法官的勇氣,是的,秉持專業原則,本來是平常事,本是是應有之義;但這時代,夠膽逆權貴之意,做好自己本分,值得欽佩。
    當欺騙充斥著每一角落,道出真相已經是革命行為。(Orwell, 1984)

    如果星期日還有區議會選舉,千萬記住這筆帳,就是政府濫用權力,緊急法、蒙面法,千方百計縱容警隊,為警察添置法律武器與專政工具,才令民憤無法平息,香港一步一步,臨近深淵。趁你手中還有一票,請用來懲罰林鄭與其背後保皇黨。


    2019-11-18 00:30:10 | 引用
    回音寶寶
    艾am板豬
    無題
    歷史已經清楚表明,每當極權政府實行蒙面法,均以流血革命告終,南韓如是,烏克蘭如是。

    2019-11-18 02:32:33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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