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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警員來稿】CP,請講真話、講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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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警員來稿】CP,請講真話、講人話

    2019/10/1 —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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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偉聰


    【文:一名前督察】

    時代革命,發展至今,以612起來計,眨眼間已經三個多月。香港警察成為五大訴求中主角之一,甚至慢慢成為以中共語言來說成為當中重中之重,成為當中最鮮明、市民最切身的訴求。曾經作為FORCE一員,並曾唡度諌告警隊,感慨萬千。

    這幾個月,對市民對伙記來說,絶對不易過。有舊同事對我説「做警察而家好委屈」;同時又有舊同事聽到伙記間談論721群毆事件之涼薄言論後向我訴苦「班人癲左,呪侚都今g貿隹凇埂R殘恚衣牴現鋅系難月凼恰婦於易鍪就盟迫胱蟮詬鰉ode咁」,将一些日常执法的基瘪x穎ㄍㄞ鵪

    武力使用原則

    本文將會嘗試透過檢視FORCE執法的法例、規則及原則,盡量透過例子,去剖析FORCE之行動。整篇文章會多次引用武力使用原則,為方便討論,現先列明有關原則:

    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儘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儘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不論使用甚麼武器,武力使用原則為最高原則,其實更是普通法中的法律要求。

    補充一點,使用武力的目的只可以為完成合法任務。至於何謂合法任務,多作糾纏多作定義似乎意義不大,各位伙計理應很清楚何謂合法,何謂非法。市民亦能自行判斷。

    我絕對明白防禦性攻擊(pre-emptive attack)之必要性。一般而言,如無人施襲,絕不可主動攻擊。然而,當預期到對方將會施行攻擊時,警察絕對有權應該採取乎r實奈淞θブ品苑劍;ぷ約骸>溜捶ň圓皇且誀咨約鶴鞔邸H歡冶匭腙竦鰨庋Y所指的防禦性攻擊,必須建基於合理的預期,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須是合適的武力。舉例說,示威者百多米外以鐳射筆照射警署,當中並不牽涉任何合理預期的傷害,不應使用任何武力。當然,如果有人如警方「記者會」中演示一樣,於數米距離外定點以鐳射筆照射警員,警員在受傷害前絕對應該先發制人,制止此等行為,但當中使用的武力必須只是合適的武力。何謂合適武力,以下會詳談。

    先旨聲明,執法之行為牽涉專業判斷,本人不敢妄稱處理示威的專家,本文只為一篇「低技術文」。然而,本人相信,天下事抬不過一個理字。本人希望本文可以指出本人觀察到FORCE之失誤及不足,當中或有盲點。若然如此,惟望CP(即警務處處長)公開回覆,為FORCE於社會大眾心目中平反。現今FORCE之無賴在於不停自說自話,聲稱所使用之武力為忍讓、克制、被動之最低武力。然而,實況如何,本文嘗試分析。

    本文會先由低武力談起,逐層討論。

    不使用武器

    大眾也許對不使用武器之警察已經沒有甚麼印象。其實,警察執法,大部分時間皆不須使用武器。即使處理近期的示威活動,其實也不需要長期手持武器,畢竟襲擊警察的示威者實際上並不多。大家不難想像,一個粗口爛舌惡形惡相之便裝「警察」,還要手持武器,跟721黑社會打手有甚麼分別呢﹖

    更重要的是,當一個人手持武器時,十分容易便會不經思索而使用該武器。屆時,難道又再一次強辯武器只是手臂的延伸嗎﹖然而,一眾前缐警務人員,請不要忘記,每次使用武力,使用每一件武器,也要遵從武力使用原則。當你決定拔出武器,便已有隨時使用的湑r福搬峒詞刮淳竽勻險嫠伎級砦笫褂茫允俏シā⑽ダP,你任由你的中層管理人員命令同事們手持武器去威脅市民,豈不是推前缐同事去犯法嗎﹖

    言歸正傳,FORCE其實有不少不使用武器的武力選項,例如用手把人推開、擋開、格開。除此以外,大家還記得學堂訓練所學的二人搬離法、四人搬離法嗎﹖大家還記得從前處理遊行示威常用的壓點控制法(即透過按壓一點壓痛感強烈的神經滙合掉]災率鼓勘暉闖)嗎﹖其實使用高階武器(以傷害程度以言)從不是輕易採取惦y∠睿嗖皇茄盜返鬧氐恪H菸掖蟮ㄋ狄瘓洌焓褂們剮導熬鰨胂愀塾攣涫就咭謊允粢碘牛蜒宰搖J率瞪希锛潑(特別部隊除外)一生中所受的槍械訓練絕大部分只是佩槍之訓練。即使所謂入CAMP的訓練中,使用甚麼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諸如此類,以最寛鬆的溤囼来量洱x嘧疃嘀揮惺斕難盜貳F卟閶≡褚哉廡┪淦髯髦髁Γ袢朔呀狻J率瞪希棵烀磕杲郵軉|三次佩槍訓練才可繼續佩槍,以這標準来藫便不难理侥要甚迷~褂謎廡┐笊鄙肆ξ淦鰨岵煌3齟懟

    以上一些手法,於應付於驅散參與公眾集會之人群,是最適合之做法。大家猶記得回歸初期,警察怎樣處理示威嗎?各位同事,請緊記,行使任何武力,不論是否牽涉武器,也必須遵守武力守則。試問,FORCE可以如何解釋要向只高舉隻手、或是正在散去之群眾施展武力呢﹖這還是最低武力嗎﹖還克制嗎﹖

    另一方面,有唡個事例,本人也在此為前缐警員說一句公道說話。第一,新城市廣垱中有警員遭指控「挖眼」,而新聞報導指他亦因而遭咬斷一截手指。本人有理由相信,有關警員是比較守規距之警員,當時正嘗試施展上文所述之壓點控制法(雖然當時己有一大堆警員以身軀壓向被捕人,實際上未必有此需要),故有關「挖眼」指控未必屬實。然而,本人亦提醒各伙計,訓練時教官多番強調,該壓點控制手法必須注意唡點,即不可觸及眼睛,及不要誤把口指放到口裏(只因痛楚時咬緊牙關正常不過)。本人無意為這意外事件定對錯,但指控該被捕人為咬人暴徒,則為不合理。

    另一事件為香港眾志一成員被捕時遭「180度拗手腕」一事,該手腕鎖實為警方控制被捕人及上手扣之標溸m址ǎ腹滯籩渺恫蛔勻晃恢茫貢徊度宋蘖Ψ純埂5敝寫笤蛭竿闖蠱浞印梗恰甘萇聳蠱浞印梗テ居捌縛馗鎂迸按徊度瞬⒉徽貳H歡佑捌坪跣惺故滯笏⒉恍枰縊雇蝗歡緦抑Χ齲猛端咭嚶釁淶覽懟8帽徊度聳籮嵋嚶泄聳疲救飼閬蛉銜錄綮緞惺構菸淞Χ橋按5乙嘀賦觶ゴ佑捌卸銜幢販嗜罰錄贍苄枰恍┲捶耙交ぷ壹焓右幌虜趴梢遠ǘ稀

    胡椒噴霧,胡椒水

    這些刺激性液體可算是FORCE人群管理之最強武器。一般來說,當這些液體發揮作用時,受者會因為受刺激感到劇痛而喪失攻擊力。同時,據訓練所言,這些武器不會帶來永久傷害。其實,日常執法中,使用胡椒噴霧是應付非致命攻擊的最常用武器。當然,施放此等剌激性液體亦必須符合武力使用原則。故此,當制服目標對象後,FORCE指引也是要立即協助有關人士清洗該等剌激性液體,以免目標對象蒙受不必要痛苦(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其實,不論使用甚麼武器甚麼方法,使目標對象蒙受不必要痛苦本身己經不對,更是極可能不合法,這不正是酷刑嗎 ?

    怎樣使用才符合武力使用原則呢﹖FORCE訓練教導的是,只有受到攻擊時,或需施展防禦性攻擊時,才可使用。就無任何攻擊行為的對象使用,實屬違法。猶記得,而雨傘革命中,對本人而言,其中最經典一幕莫過於928當天一名警員輕拍一名背向警方而無任何動作之伯伯,然後扯下其口罩,對他噴射胡椒噴霧。最近,我們可以看到,FORCE已是無差別向所有聚集的群眾噴灑這些刺激性液體,例子實在太多太多。遠的不說,929近距離射向朱凱迪又有何解釋呢﹖試問CP是否有能耐出來解釋FORCE之行徑,還是繼續自說自話便當是無時發生,警員合法執法呢﹖

    水炮車

    水炮車是今年最新武器,FORCE 一直以行動機密為由不作太多披露。然而,正如政府經常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普通法就武力使用之要求及武力使用原則對任何武器依然適用。

    據現時所見,水炮車攻擊可以分為三個面向:刺激性液體,顏色水劑,及強力水柱以擊倒對象(暫未使用)。數據顯示,水炮車水柱衝擊力可強如撞車一樣。FORCE 尚未如斯使用水炮車。然而,要遵守武力使用原則,施展該等水柱的先決條件必須為對象己施展或將施展高程度的暴力。否則,FORCE 實難而解釋為何使用這種致命武力。

    至於刺激性液體,上面已然論及。不論使用水炮車,手提噴霧或任何噴射裝置,道理均屬一樣。武力使用原則從未改變。本人認為,FORCE 向前缐示威者大規模噴灑刺激性水劑,實屬不合理不合法。如前缐只是於警方防缐前面眾集,警方應該將其移除,而不是使用武器攻擊他們。行文至此,我明白警方必定會辯說當中有「暴力示威者」混入,曾經使用汽油彈諸如此類。然而,武力使用守則就是說所使用武力無時無刻都需要合比例,當對象停止使用武力,執法者亦須立即停止。其實這道理顯然不證自明,難道警方面對一個舉手投降的械劫犯,便可因他過往所犯罪案而shoot to kill嗎﹖明白這道理後,警方何以對聚集之人群施展非法攻擊、何以可以一竹篙打一船人,進而攻擊所有人。

    至於顏色水劑,其實即是變相的漆彈。惟這裏牽涉之有關考慮比平民使用漆彈多了一層,即警方如要為犯罪人士作出標記,亦屬合理。然而本人認為這牽涉到警方是否有證據去證立所有受牽連人士都曾犯案。否則,向人群無差別染色與發洩蕯囓油渔R腥魏畏直皓t

    警棍

    一般情況下,警棍可算是在沒有受到致命攻擊之情況下,可以使用的最高武力。大家千萬不要輕看警棍,不可視之等閒。警棍分為唡種,一種為人員人常執勤用之伸縮警棍,較為輕身,然而棍身頂端為金屬製;另一種則一體成型,較為粗壯,較為重身。前者傷害力最大當然為棍頂金屬物,人員撃打蕩艖K願媒鶚粑锘髦卸韻笪勘輳會嶸肀舊碇亓拷洗螅上胂裎弧感亟!梗舊砑嚎稍斐珊艽笊撕Α>鶻~對不是大家日常遇到之唡傘、木棒或膠水喉通可比擬。依本人估計,其傷害性應該比鐵通還要高。

    警棍危險之處在於其高傷害性。它很容易造成永久傷害,甚至可以致命。訓練時,教官都是教大家撃打一些大肌瑞t海勘晡苟韻笫シ純鼓芰Γ傭品J卦虼用恢甘敬蠹液一鞔穎甘敬蠹也揮ο蟯凡渴褂謾1翅嵩螄遠准鎂骰鞔蟯凡扛揪褪侵旅淞Γ緩一鞔蚱涫擋⒉話踩枚啵骰髦心諗K或器官,隨時造成內出血或使人傷殘。事實上,即使人員向大肌肉群擊打,於短兵相接況下,擊中其他地方豪不出奇。然而大家需要緊記,被警棍擊中,後果隨時是斷骨、碎骨、筋鍵斷裂此等傷殘性受傷。

    過去幾個月,我看到人員將警棍作最低武力般使用,可說是瞠目結舌。而人員很多時從上而下使用,客觀效果是擊中對象頭部機會大增。所謂「3個月來沒看見重大死亡」,其實這並非出色,而是香港醫療水平高,以及運氣使然。

    催淚手榴彈

    這是一個分類較為尷尬的類別。首先,這類神經類有害物使人承受很大痛苦,有機會使人窒息。第二,催淚彈多由槍枝發射,而開槍這決定如下文所述受更大規管。這裏先只針對催淚物質。

    除武力使用原則外,使用神經類有害物有一些基本原則。第一,施展一方必須網開一面,由於其對人體做成難以承受之痛苦,受攻擊對象不能久留,必定離開。如施展一方四面圍堵,結果就是受攻擊一方必須拼死一戰,殺出血路。人道理由外,留一出口讓受攻擊一方散去更是警務人員之安全考慮。第二,密閉空間內、針對無力離開者時,不能施放神經類有害物,以免受攻擊一方力戰離開不困後,窒息致死。這種施放手法,與使用化武無異。第三,市區、人口密集地區不宜使用,此為公共利益之考量。然而,警方今天己全無為市民福祉著想的心態,任由神經毒物進入民居、食肆、地鐵抽風系統而全無歉意。

    持平而言,FORCE現在推崇的一套理論為,CS(實質應為CN)神經毒物其實為低武力選項,因其沒有長期傷害,又能驅散群眾。據本人理解,FORCE 似乎認為,它有「無限」權力去驅散一切它不欲看見之事物,而驅散的首選為這類神經毒物。

    撇除有關權力一點(註:本人己經追問過除拘捕外,警方還有甚麼權力如斯限制市民人身自由,CP未有答覆),這套理論實有其吸引之處,因為其過程中所有暴力均摸不到看不見,沒有鮮血(長期傷害則尚欠科研)。但本人認為,上述理論依然不可接受,FORCE 亦應全面摒棄,因為這套理論違反武力使用守則,實屬違法。

    事實上,FORCE 就施放這類神經毒物的訓練垱景全部皆為一群不受控之暴徒不停發動玫命攻擊(瘋狂掶槸,汽油弹谍x現ORCE 無法一一拘捕,迫於無奈而要驅散暴徒。誠然,於這種垱面,施放催淚神經毒物無可厚非。然而,FORCE 絕不可偷換概念,將驅散這概念推而廣之用以清除政權眼中高層眼中不順眼之事物。其實,神經毒物可以類比為危險版本的刺激性液體,警方如未受相應程度之攻擊,絶不可使用任何武器。明白這點,可以看到所謂因「鐳射筆射警署」「前面人群立即散去」而施放催淚神經毒物是多麼可笑。

    其實催淚手榴彈,設計上為逃生使用。概念上,神經毒物並不宜於近身戰中使用。故例如929,CP罔顧人員安全,派人員於SOGO外執行所謂「嚇鬼」行動,以圖以威權使市民噤聲,有關人員最終施放催淚手榴彈開路逃生。有關人員於現今市民不信任警察的芬圍下,被包圍下擔心人身安全而逃生,未嘗不合理。當然,FORCE 高層將催淚手榴彈靈活使用,用以替代槍械發射催淚彈並無不妥,然而有關行動終須符合武力使用守則,惟至今CP未有解釋。

    催淚彈由槍枝發射,於下面再談。

    槍械

    由於其殺傷力,槍械從來有一特別位置。大家必須緊記,香港法例只有槍械的定義,並不存在非致命武器或LESS LETHAL WEAPON。槍械就是槍械,催淚彈、存袋彈、胡椒彈,全部都是槍械。開槍就是開槍,並不存在安全距離(註:其實不安全距離意指有機會致命!)。FORCE不要再自欺欺人,侮辱全城市民智慧。

    除武力使用原則外,FORCE自設紅缐,只有三種情況可以使用槍械,即大家耳熟能詳的(一)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 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及(三)平息騷動或暴亂。監管開槍其實由武力使用原則及以上警察通例隻管齊下,缺一不可。

    本人有理由相信,或陰謀論的說,政府及FORCE不肯撤回暴動定性,皆因收回的話,所有開槍(包括催淚彈)均為非法,或起碼違規。

    然而,本人看來,FORCE高層似乎只看到警察通例,忘記了普通法及其演變出來的武力使用原則。武力使用原則,上面己經多次闡述,FORCE 繼續自說自話,無補於事。CP,請走出來,為每一槍作出詳細解釋。解釋不了,所有開槍人員皆為犯法。

    除此以外,攜帶槍械FORCE也有規定,類近一些槍會可見的安全防禦法:

    1. 將所有槍械視作經已入彈。
    2. 除非決定射擊外,板機用之手指要放在板機護環外。
    3. 退彈後或交收槍械時,務必檢查槍械以肯定經已退彈。
    4. 切勿將槍械指向任何不欲射擊之人物或物件。
    5. 除非被命令或行動中需要,否則不可拔槍,擎槍,或拉起撞鎚。
    6. 如果未能確定目標,切勿開槍。

      這裏再舉一些例子。其實,規距清楚寫出後,大家不難看到甚麼光頭呀SIR,做錯甚麼吧。直播片段中,人員多次向正在後退之示威者開槍,向雨傘防缐開槍,太古站行刑式開槍。槍械不是玩具,隨便亂指﹖用於威嚇﹖我腦中只想到荒謬唡字。

      事實上,胡亂開槍己做成嚴重受傷,包括數隻眼睛。我知道FORCE中有人也明白事態嚴逡,試圖為有警員開脫,指有關槍械沒有設有準星(即瞄渼蓣)。但這種籍口實在豪無意義,警察開槍如果不知道子彈會射向哪裏,根本不應開槍。FORCE於這等事件,實難辭其疚。

      結語

      FORCE高層說黑警二字是最大的謊言及陰謀。請用道理說服市民,當你執法有所依據,武力合規,就是在服務社會。盲目為政權賣命,行黑社會打手之實,縱非黑警,也是罪犯。正如我在酒樓聽到一中年人所言,「你有理由拉哂成地鐵人都得,無人嘈你,一開門衝入去係人都打就唔得。係呩愃/><,殺人放火都唔係咁啦」。

      一如以前所述,本人從不仇視警察,亦心存尊重。然而,本人必需是其是,非其非。CP,請不要再欺騙伙計,獨立調查,只會調查高層,而不是前缐同事。事實上,前缐同事己經大部分蒙面並遮蓋UI,列事調查無法跟進。CP,擺脫黑警之名,只有你可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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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本呐比經略
無題
警監會被政府把持,所以黑警才敢亂來。。。icon_rolleyes.gif

2019-10-01 08:54:00 | 引用
無題
扯淡!文宣之作。用詞幾乎是用一貫反政府勢力風格寫出,牽強地加入一些“伙計”等字眼蒙混過關。

2019-10-01 09:47:06 | 引用
lcheung123
回音寶寶
無題
www.hk01.com/%E7%A4%BE...D%E7%B4%9A




【隱藏的武力指引.百科】「消失的」警例第29章 動武分六級?









社會新聞



[i]
撰文:邱靖汶陳宇軒


2017-11-19 09:59
最後更新日期:2019-08-02 23:53[i]

一直在警隊網頁未有公開的《警察通例》第29章,亦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多年來民權組織、部分立法會議員都多番要求公開,但警方多次重申,由於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宜公開。而《香港01》綜合多名前缐人員提供的資料,披露當中部分細節,包括六級制的「武力使用層次」,以及警棍的使用報告格式等。



















武力使用層次六級制
就面對不同情況的威脅,《警察通例》中將各種情況分為6個等級,不同情況下可使用相應武力應對,如遇心理威嚇,只是口頭勸喻應對;消極抵抗,可溫和拘押;暴力對抗,則可用上警棍;當中最高等級,即警察遇到有人有歐打意圖令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警察可使用致命武力,亦即槍械。



使用警棍的警察事前必須受專業訓練。(資料圖片)

使用警棍後須交「使用警棍初步報告」
此外,《警察通例》中特別列明使用警棍的警察,必須受過機動部隊、衝鋒隊武器及戰術訓練組或合資格警棍教官訓練,才會獲發及使用警棍。《程序手冊》中亦載有「使用警棍初步報告」的格式,當有人不論是故意或意外被警棍擊打,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提交初步報告,當中包括被擊打者的傷勢、擊中部位、警棍揮打次數等資料,報告副本會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使用警棍人員對方傷勢/因傷致死警棍擊打次數擊打部位案情摘要案件分類備註       

註:上述表格為「使用警棍初步報告」部分格式

有前缐警務人員透露,「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主要涵蓋個人武器,即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水劑、警槍的使用,並不包括大型裝甲車及手銬的運用,會刊載在其他章節,有關個人武器的條文只簡單解釋使用程序及使用後報告,有關運用武器時須注意事項,則在警察學院中教授,如使用胡椒噴霧應在適當距離、警棍不可擊打頭、頸等。


不過相對於部分外國警方的做法,港警就武力指引的公開,較為封閉。如美國紐約、洛杉磯警方、加拿大警方均會公開部分武力使用的指引,當中加拿大會列明槍械運用,如不可鳴槍示警,以免流彈傷人等。而港警則是全不公開,只予內部人員參閱。

2019-10-01 09:56:53 | 引用
無題
  唱詩達人王少勇牧師 溫柔力量 歌聲延綿 Sing Hallelujah to the Lord讀食時光:港式羅宋湯 愈紅愈滋味無定向學堂:警權無限大?如何定邊界?通識導賞:木乃伊彰顯怎樣的人性?極凍與極乾天氣 形成天然木乃伊街知巷聞:赤柱二 日常之異未來城市:豬瘟未受控 輸入東南亞豬可行嗎?

無定向學堂:警權無限大?如何定邊界?

文章日期:2019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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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當一個組織被賦予權力,便有機會濫用。當它覺得自己在做正當的事,會很易忘記其權力的限制,在涉及警權方面的人權爭議上,法庭好多時會強調為何要給予人權那麼多保障,或限制警權,原因是沒限制的權力就易被濫用。」大律師黃宇逸說濫權毫不出奇,發生頻密與否就取決於制度上能否有效監察和規管。在金鐘反修訂逃犯條例集會示威翌日,連同他在內的法律界30名選委發聲明譴責任何人在和平抗議中使用不合法的武力,並嚴重關注警方對抗議者「過度使用武力」。向示威者開槍、在地鐵站搜身,人民在惶亂中討論,警權如何才算「過度」?我們一起了解警察權力到底有多大,哪裏是邊界。

Q. 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6月12日使用過警棍、布袋彈、胡椒噴霧、胡椒彈、催淚水劑、橡膠子彈、催淚彈,又強調警方已使用最低武力,表現克制。所謂「最低武力」與「克制」,是不是難有標準?

這個問題的答案帶點神秘。盧偉聰提到,警方使用上述武器時依從警隊武力指引,其實指引就是一套標準,繗⑷照警方行动。策樵摹毒焱ɡ吠習姹荊岱⑾值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並沒有向公眾公開。一份2011年法庭判詞卻披露了一些內容,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案件為2009年尼泊爾籍男子林寶被警員開槍轟頭死亡,死因庭裁定死於合法被殺,遺孀Sony Rai提出司法覆核,當時警方交出了第29章部分內容,其中提到警察「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制服後踢打示威者 屬濫權

「在達到目的後須停止使用武力這點,從很多影片可見,警察鎮壓示威者時,即使制服了他們,還不斷揮警棍打示威者,或拳打腳踢,這些明顯不單是使用過度武力,更是濫用權力。」不過一哥說行動已跟足指引?「這是不可能的事。就著以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這點,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是否當時最低武力?如果像他提到的情況,有示威者在衝擊、擲鐵馬,說法可能成立,但人一直在撤走,則完全沒有必要用橡膠子彈,因為那是用來解決即時的武力威脅,對記者更沒必要。」

Q. 盧偉聰說警員感到生命受威脅,要用武力保障自身安全,出動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也是必要?

《香港01》攝記曾梓洋在當日拍攝期間中彈受傷,他向我們詳述經過,當時他身處力寶中心對出的行車天橋橋底,示威者正在撤退,警方則向前推進,他站在花槽旁拿出電話打算傳照片給同事,突然聽到「砰」一聲,感到有硬物高速射向腳踭,他即時站不穩倒地,數名示威者迅速把他抬走,後來到律敦治醫院求醫,傷口流血及腫起,幸照X光得知沒傷及骨,但事發後唡日行路仍有困難,傷口亦未消腫。他質疑自己戴上寫明記者的頭盔亦中彈,「即使我是示威者,亦完全沒有衝擊行為,為何仍要向我射擊?」

Q. 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不是實彈,是「低殺傷力武器」,適合應付激烈的示威垱面?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副會長、外科醫生馮德焜解釋,「實彈殺傷力在於穿透力,可射穿皮膚入體內,甚至再穿出,可直接刺傷或扯傷器官,另外子彈通過身體組織時減速,會製造熱力,將體內水分蒸發成水蒸氣,有輕微爆炸效果,對體內組織傷害很大,打手腳都有機會死。而橡膠子彈及布袋彈不是打入身體,造成的是撞擊性傷害,打到手腳最多是肌肉撕裂,或撞到大血管,都未必會即刻致命;但這種傷害也可以殺人,首先可造成內出血,如打中的位置下有重要器官,會導致嚴重流血,打頭可造成嚴重的髗內出血。」

醫護:不少中彈位置在頭部

示威者K(化名)向我們表示,他在遠東金融中心附近搬鐵馬與警方對峙,突遭射中,傷口亦不是下身,而在近鎖骨位置(圖a),留下明顯小圓印,亦有腫起,「好似打war game中一槍」,「但沒誇張到不能走」。馮德焜醫生說:「有在垱幫手急救的醫護向我們報告,中彈的傷害有不少在頭部位置,這明顯是過分武力,警方自衛不是理由。警方用武的最終目標是制服示威者,不是置他於死地。」他亦提到催淚彈,「據現垱急救者所說,催淚彈是密集式地用,在多人撤退時,警方還往人群射一個催淚彈,人群在擠迫的天橋四散容易造成人踩人,又或射向被圍困在一個地方的人,會焗到他們。催淚氣體的使用原則是驅趕群眾,而不是想人窒息,以醫生角度看,用武是協助管制,而不是懲罰人、傷人」,「醫學院訓練講求醫生將病人視為人而非僅為病例,希望香港警隊亦要當示威者是活生生的人去對待,合理地制服,而不是不顧其生死」。

Q. 垱面混亂,警方開槍,子彈誤中副車也難怪?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國際社會關於非致命武力的槍械使用也有一些原則,如不可用會連發的自動式槍械去射擊,就是要確保射擊是控制得到,不會過量、任意用」,在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裏列明,使用非致命(non-lethal)武器應「小心控制」,亦要減低危及與事件無關的人。王浩賢說國際對於使用武力的其中一個標準,是要緡}攵孕裕婦】贍鼙苊庖暈薏畋鸕姆絞絞褂帽┝Γ悅囊笊宋薰嫉娜耍飧鑫侍饣嵊跋煬絞褂夢淞Φ暮戲ㄐ浴梗傅本皆諳謭涬y令武器準确地皡箔辩R氖褂媚康幕蜆婀犎ビ茫筒揮Ω糜謾!

Q. 警方將6月12日的事件定性為「暴動」,可合理化所使用的武力?

黃宇逸分析一個假設情況:「若有一個警員被告民事上有責任,他的口供可能會說因警方內部已定性為暴動,所以他認為當時情況要使用這樣的武力,盡快驅趕『暴徒』,那可能會影響法庭判斷,這前缐警員是否真誠相信需要使用該程度的武力。至於刑事上,警方定性暴動影響人對事件的觀感,相信專業法官可自行摒除這個考慮,但對陪審團就比較難,當然高等法院審的話,專業法官會有適切指示,但陪審團都是香港人,始終有先入為主的感覺,這是制度上有此限制。」

警方定性暴動 不影響法庭判罪

至於警方定性對於暴動罪指控,「在法律定義上完全沒有影響。就旺角事件在高等法院審的唡宗案件,如果留意陪審團的比數、考慮的時間,可看到陪審團是非常謹慎地做決定,不是別人所說看陪審團是黃絲還是藍絲,我覺得這是侮辱了陪審團的智慧,如梁天琦每個指控的比數都很不一樣,有些罪成有些脫罪,就能想像陪審團就嚴謹法律定義有一番辯論,才得出結論」,「警方定性整天的行動是什麼性質,與一個人參與的活動是否犯了暴動罪是唡碼子的事,後者有嚴謹的法律定義。如旺角的案例,事發是夜晚到翌日清晨,不同人因不同時段的行為有些被控非法集結,有些是暴動,就可看出不是警方將整天活動定性為暴動,一參與了便涉暴動罪,而是視乎當天的行為」。

Q. 盧偉聰回應有指示威者被警員用橡膠彈射頭部及被制服後仍被打,呼籲相關人士報案。事實上示威者是否難以追究警察過度使用武力?

監警會觀察員 缺席612現垱

受傷攝記曾梓洋明言,「對警察冇乜信心,真心相信投诉亦矒Q嵊腥聳薌吐紗Ψ幀埂6比彰袢ü鄄炫沙9名觀察員到垱,王浩賢就批評監警會沒派觀察員「令人失望」,「這是監警會的職責、角色,不能以組織時間不足為由推搪,看不見它保障市民權利的積極性」。我們向監警會查詢,監警會稱當日確沒派觀察員到垱,「是否派人視乎不同case」。

「速龍」隱編號 傷者難投訴

王浩賢亦指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制服遮蓋大部分身體,不見警員編號,「是逃避問責、公眾監察的策略」,傷者也難以在投訴時描述出警員面貌等特徵。「如何追究?這是很大的問題,特別是他們配備了精良的防暴裝備,會使用高度武力。」我們曾向警方查詢速龍小隊制服上是否有警員編號及其位置,在截稿前未獲回覆。王亦認為警方不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或相關的程序手冊,「很難判斷處長的解釋是否與指引相符」,但警方今次行動在「國際指引層面就明顯有問題」。

曾梓洋稱無從得知中的是布袋彈還是橡膠彈、是誰發出,黃宇逸就解釋中彈者可循民事向律政司長索償,重要是向醫生要求驗傷、為傷口拍照留底,若傷者即時求醫時有向醫生投訴,相信自己在示威集會中遭槍傷,有醫生留下的紀錄,亦有助日後舉證。

Q. 示威者若是受傷到醫院,醫生會將傷者資料告知警方,增加被捕風險?

拔萃女書院一名教師右眼中彈受傷,與另外3人求醫時被捕,更傳出有受傷示威者為免被捕不敢到醫院,馮德焜醫生說「根據我們掌握到的資料,懷疑(被捕個案)是警方查案時自己作出的行動」,「醫護人員不會懷疑傷者犯了法就通知警方,一般做法是有病就醫」,「醫護第一優先都是先醫治病人,最重要是得到病人信任,我們不會隨便泄露私隱,除非得到其同意」,他強調以病人福祉為先,「如果報警會令眼前病人所受的保護更大才會這樣做」,如家暴多數會先找社工;懷疑性侵個案「牽涉搜證,如果病人來求醫,我們懷疑他受性侵,他又願意報警,我們會找警察,但原則上即使我們強烈勸喻,也要得到病人同意」。

Q. 若是被捕,必須按警方要求交出手機密碼或用指模開機?

黃宇逸:「被捕人士沒任何法律責任協助警方調查,這是刑事法律程序上一個最基本的原則。」2014年七一遊行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警方沒收手機,他其後申請司法覆核一案,法庭最後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須有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黃宇逸說,若以為因被捕要打指模,所以警方要求被補者以指模開機也沒問題,「這絕對是誤解」,「即使警察說是緊急情況所以有權查看手機,要求交出密碼,被捕者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可以看手機內容,與被捕者是否提供密碼,是唡件事,不過因為被補者身在警署,面對眾多警員,而警員對落口供過程又通常比被補者遠富經驗,被補者容易忘記自己應有的權利。對於坊間有說法稱,未被捕的人倒沒有絕對緘默的權利,他笑言:「怎可能未被捕的人權利會比被捕的人少?」

Q. 只要警方主觀認為途人形跡可疑,就可截停查身分證?

「搜身有唡種,一種是警察覺得你是形跡可疑,就可以查你身分證;第二個是警察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就可以搜查。第一種不需要通過一個客觀標準。汐粯泐逸提出2009年Wong Tze Yam案的判辭提到,警察以主觀判斷截人搜身,亦要根據客觀事實,「例如在6月12日的情況,如果一個人戴著口罩、眼罩、頭盔,警察也可以說有客觀證據支持他的主觀懷疑,但如果是一個普通著黑衫的師奶經過,也說覺得她形跡可疑,就比較說不過去」。

警員搜身前須解釋理據

「更多人不知的是,根據普通法,一個警員在搜身前必須解釋搜身的理據,如被搜者不問,警員就不解釋,這絕對不符合普通法的標準。」策謔導是榭魷攏婦煲話悴換嵯蚰閾鎪娜τ屑付嘞拗疲換岣闥鄧惺裁慈Α埂

文 // 曾曉玲

圖 // 資料圖片、受訪者提供

編輯 // 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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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09:59:07 | 引用
回音寶寶
lcheung123
無題
非常時期對待暴徒就該用重手法。抓到的哪個不是黑衣蒙臉帶頭盔口罩的?沒看到地鐵商店裡面有把黑衣服脫掉換成是普通衣服裝成是市民的嗎?有真和平請願的!越來越少!現在亂哄哄的在外面跟香港警察對著幹的沒一個好鳥。

2019-10-01 10:09:27 | 引用
無題
lcheung123 寫道:
扯淡!文宣之作。用詞幾乎是用一貫反政府勢力風格寫出,牽強地加入一些“伙計”等字眼蒙混過關。


還不趕快來一篇中宣部的來洗一下? icon_mrgreen.gif icon_mrgreen.gif

2019-10-01 10:40:11 | 引用
新的霸
lcheung123
無題
新的霸 寫道:
還不趕快來一篇中宣部的來洗一下? icon_mrgreen.gif icon_mrgreen.gif


我又沒收錢,把給這個文宣筆杆子的錢給我,我可以寫得比他更長!

2019-10-01 11:17:31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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