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或禁止直接参与药品网售

日期: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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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科技

  

  6月22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消息传开。截止今日港股收盘,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均大跌约14%,连带阿里和京东也分别跌去4.1%和6.2%。

  搜狐科技计算后发现,仅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两家,市值共计已跌去约342亿元人民币。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历时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正式截止。 其中,新增的第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正是引发此次大跌的根本原因。

  具体条款如下:

  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作为国内电商龙头,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均涉及药品自营和平台业务,且均占据营收“大头”,超过85%以上。

  其中,京东健康的商品收入(医药和健康产品销售)为261.8亿元,占总营收的85.3%,是国内医药产品销售规模最大的电商之一。

  另一边,阿里健康公布2022财年(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财报显示,阿里健康自营健康产品销售收入179.1亿元,在总营收中占比约为87%,医药电商平台业务收入19.9亿元,约占总营收的9.7%。

  有业内人士分析,从法理角度来看,“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和“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主体,为不同的公司主体,那么各自开展业务也是合法合规的。目前几家大型的B2C医药电商,其直接开展医药网售的主体也是依托于线下实体药房。如京东健康主要依托于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阿里健康则为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此,此条规定营销有限。

  据京东披露,在自营层面,旗下京东大药房已经拥有40家大药房公司,累计投入超2.75亿元。在平台层面,京东健康在线平台已拥有超过1.8万第三方商家。

  

  不过,也有医药电商平台业务负责人表示,这一新政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要求现在的电商平台要么纯粹进行自营药品销售业务,要么纯粹做一个第三方平台。有分析称,若该规定严格执行,目前的互联网电商或需“伤筋动骨”,剥离自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具体政策还未最终确定。有券商分析认为,考虑到此次实施条例为征求意见稿,后续政策(送审稿,正式稿)的态度更为关键。此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存在差异。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时,中国政法大学药品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主任王青斌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内容中出现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但并未对“直接参与”进行界定,建议结合公众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方面,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认为,具体条款的表述方面应进一步斟酌,尤其是针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的规定,他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改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宋华琳还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加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或参与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管,明确民事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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