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首日辭職 回家時車禍死亡

日期: 2021-06-06
新聞主題: 車行天下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員工離職實屬正常,若入職第一天就離職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傷,來看看這則判例。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與悅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於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參加了中X公司的員工崗前培訓,當天中午11時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飯後,向中X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辭職申請,並辦理了離職手續。不過,天降橫禍。2017年7月31日13時23分許,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XX大道XX路東約150米處與一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王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王某家屬於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浦東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4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決定:悅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員工王某於2017年7月31日中午辦完離職手續後離開公司,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後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況符合規定,屬於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經審理後,市人社局於2018年5月9日作出滬人社復決字[2018]第5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並予以送達。悅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訴至原審法院。

  一審判決:雖事發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王某離職當天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下班途中。

  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雖然事發當日王某與用工單位中X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其次,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並不當然發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本案證據,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未說明要與悅X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應當認定王某在離開中X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因此,事發當日王某離開用工單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於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根據在案證據,事發當日王某在離開中X公司幾分鍾內、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其離開時間和行經路線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並且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理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兩公司還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非常正確,且已作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予以認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人社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2017年7月31日悅X公司工作人員在下班途中發生了其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訴人浦東區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於王某於2017年7月31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發生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等兩個問題,原審法院已作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悅X公司、中X公司向本院申請調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時整至13時30分位於XX路(靠近XX大道XX號)的道路交通視頻。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浦東區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證據已能充分證明2017年7月31日悅X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了其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實,故對於上訴人的上述調取證據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綜上,上訴人悅X公司、中X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悅X公司、中X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章來自於 加西網 (溫哥華門戶網)
https://www.westca.com

這份報導的網址是:
https://www.westca.com/News/article/sid=837526/lang=tchine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