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賣房悔 半年後被買家追討25萬

日期: 2017-12-26
新聞主題: 買房租房

來源: 加國無憂

  多倫多地區一對華人夫婦今年1月左右簽下買房合同,但是在4月份成交日被華人賣家拒絕完成交易,還威脅重新掛牌上市,雙方為此打起官司。有意思的是,在這之後半年中,多倫多房市經歷了瘋漲至暴跌的過程,買賣雙方的和解談判過程也是波瀾起伏。

  

  4月買家入住 合同卻未交割

  根據安省法庭文件,2017年1月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原告方(買家)同意向被告方(賣家)購買位於安省Oakville市Pilgrims Way上一間房屋,價格是$1,128,000。交割完成日是今年4月14日,買家同意支付定金$75,000。但是這宗交易至今沒有完成。

  原告在6月6日的訴訟書中,狀告賣家違法合同,要求賠償$250,000。

  

  4月底,買家願意加價$25,000

  法庭文件稱,由於交易沒有完成,雙方一直通過談判和解,4月28日,買家律師向賣家律師發信,提出一個最後的報價。

  信中強調,雙方在微信上的紀錄已經清楚證明,買家是經賣家同意入住房屋。如果買家支付地稅和水電費,賣家就取消租金……買家為了申請按揭貸款產生的法律費用和相關利息,蒙受了損失。由於房價上漲,買家如果重新找房,損失就更高,還可能受到新出台的外國買家稅的影響。

  為此,買家提出將房屋的交易價格提高$25,000,合同日期改為5月15日,交割日期改為5月30日。

  

  賣家不接受,提議加價$45,000

  但是賣家並不接受買家的這一最後報價,而是提出要將交易價格提高$45,000。

  6月底,買家收回加價$25,000,要求按原價成交,或者要賣家賠償$45,000

  在6月28日的信中,買家收回了之前提出的“最後報價”,要求重新按原合同$1,128,000的價格成交。如果賣家支付$45,000和解費,買家就搬出物業,不再起訴賣家。

  

  買家認為賣家違反合同造成買家的損失,和解費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買家為了在原定的4月14日交割日湊足資金,急著賣出自己原來的房子,並且是接受了較低的價格。

  當賣家威脅重新將房屋上市售出,買家被迫向地產局注冊CPL(未決訴訟證書)凍結轉讓,為此支付大筆法律費用。

  買家律師稱,如果賣家不接受和解,買家將會要求賠償$250,000,外加法律費用$20,000,以及之後的更多費用。為此,買家律師在信中要求賣家於7月10日之前作出回復。

  

  7月,賣家同意以原價成交,買家拒絕

  7月11日,也就是買家設定的截止日期之後一天,賣家律師回復說,賣家接受以$1,128,000成交,不支付其他費用,並建議交割日改為8月8日。

  

  但是在7月28日的信中,買家表示,由於過去五個月來賣家的態度,買家已經決定不再購買該房屋。

  接著,賣家提出動議,要求法庭裁定雙方之間的和解協議具有約束力。但是買家拒絕了,理由是:買家6月28日的信並不構成正式的報價和有約束力的和解協議;即使6月28日的信構成正式報價,賣家在7月10日之後失效了才接受。

  

  不過,法官在12月8日的背書中指出,買家6月28日信中的報價沒有失效,7月10日並不是正式的失效日期。但是法官認為,買房律師在6月28日的信中用詞並不清楚明確,不足以構成沒有爭議的報價。

  

  法官表示,雖然同情買家的處境,但是律師信中提出的按$1,128,000成交,或者以$45,000和解,並不是兩個和解方案。法官認為以$45,000和解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和解條件,因為買家律師在信中提出,這只是買家損失的一小部分,如果買家按$1,128,000出售房屋,雙方還需要繼續談判。

  

  據此,法官稱賣家動議被駁回,並要求買家和賣家繼續商討解決,如果談不攏,買家再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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