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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時男方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贈房產,法院判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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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夫妻離婚案,原告男方在起訴離婚中,要求分割被告女方父母購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理由是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2004年通過網絡相識,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先後生育兩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女兒由自己撫養,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張華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被告各持己見,調解未果,案件進入開庭審理程序。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對解除婚姻關系無異議,但關於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意見分歧較大。


原告稱,被告性格強勢且沒有時間和精力照顧孩子,自己有能力給孩子良好的成長和教育環境。被告則表示,兩個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顧,應判歸她來撫養。此外,原告認為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則認為案涉房產系父母全額出資購買贈予自己,應屬其個人財產不應分割。

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故應予准許。對於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原被告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原被告婚後生育兩個女兒,按照公平原則並考慮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原被告分別自行撫養長女和次女。


關於案涉房屋歸屬問題,張華明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該房產購買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被告提供證據能夠證明訴爭房屋由其父親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單獨所有,故認定案涉房產系被告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原告要求分割的訴請,不予支持。”張華明說。

最終,灞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被告離婚,兩女兒分別由原被告自行撫養,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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