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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女孩遭媽媽前男友性侵,為何只判了16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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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通常最高刑罰是10年。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而猥褻兒童則通常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現“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等才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綜合來看,16年的刑期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已經對被告從重處罰了。


最近,有一則法治新聞引發熱議。

根據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披露,11周歲的女孩小花(化名)不幸遭到媽媽的前男友多次猥褻和奸淫,並被拍攝了相關視頻和照片。對於這起惡性刑事犯罪,檢察院在指控和證明犯罪、支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時,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了司法救助,並對其監護人制發督促監護令。




為什麼判刑16年?

據悉,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很多網友看了這則新聞後,感覺奸淫前女友11歲女兒的這個被告簡直禽獸不如,判16年似乎還不解恨。

對此,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垚翔對《新民周刊》表示:“由於涉及未成年人,現在公布出來的案情其實並不完整。但我注意到,檢察院認定被告人有加重處罰情節,這裡的加重情節,可能是針對強奸罪,也可能針對猥褻兒童罪,還可能兩個罪都涉及。單純從兩個罪名的基本刑看,強奸罪是3至10年,而猥褻兒童罪是5年以下,所以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突破15年。但如果有加重情節,如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那麼就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所以法院最終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新民周刊》查閱2023年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現,“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



而根據本案承辦檢察官介紹:“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矢口否認,但我們借助本院技術力量恢復了電子數據,並就發現的涉案視頻和圖片,復原出拍攝時間、地點等信息,進一步還原了犯罪事實,完善了證據鏈條,也擊破了被告人的謊言。”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奸淫11歲女孩時拍了影像資料,再加上被害人未滿14周歲,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

當然,認為“16年還是判得太輕”只是老百姓樸素的認知,畢竟強奸罪通常最高刑罰是10年。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而猥褻兒童則通常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現“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等才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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