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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夫妇猎杀8头野猪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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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大河报11月26日报道,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11月24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在仓房镇下寺码头就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巡回开庭审理。本文图片 淅川县法院

  11月25日,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号披露了这一案件。据公众号“淅川县法院”,24日上午,这起非法狩猎案件在仓房镇下寺码头开庭审理。经查,今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胡某夫妇在仓房镇清泉村某山地连续十几天使用绝缘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7月28日,淅川县公安局仓房派出所民警在吴某夫妇家中搜出整猪一头,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共重224公斤。经淅川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上述野生动物为野猪。经查,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


  


  上述大河报11月26日的报道称,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扣押的非法狩猎设备予以没收;对扣押被告人吴某、胡某非法狩猎获取的野猪肉没收销毁;吴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专题)4000元,并且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吴某、胡某出具悔过书。

  

  据上述法院公号信息,该案由淅川县法院院长王建军担任审判长,他向旁听人员发放普法宣传单并表示,淅川是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水质、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全县人民一同努力。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野猪作为生物链中的一环会起到应有的作用。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捕猎必然会触犯法律,捕猎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野生动物未经检验检疫,食用或售卖过程中极有可能感染疾病,给自己和其他群众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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