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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教师被指侵犯男学生,律师:刑法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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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师马某某已被批捕


4月11日,一则关于“甘肃白银市会宁县某中学男教师猥亵男学生并致其受伤”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11日,校方表示一个月前教师马某某已被抓获。警方和检方表示,马某某已被批捕,案件仍在办理并将移交法院。


另据大河报报道,会宁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目前公安部门对该起事件没有作出定性,教育局暂时无法对涉事教师进行进一步处理。涉事学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受害男生十四五岁、读初三。

另有网传聊天记录显示,一位疑似往届学生称曾在晚上被马某某叫到宿舍帮忙并被留宿,半夜发现马某某脱其裤子,“我说老师你要干啥,人家说你怎么睡觉不脱裤子”。

一名2017届的学生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马某某看上去就是一个正常的中年老师,教学不算特别严厉,但是比较不待见女学生。


“当时我物理成绩是班级第一,但是他很不高兴。自习课上叫我出去替他批月考卷子,然后在我旁边絮叨女孩物理学得好的没几个,后劲也不足;他拖堂的时候我跟我同桌说话,非要我承认是在骂他,把我叫到办公室扇我的脸。”该学生说。

她提到,当时有男同学曾告诉她,他被马某某叫去办公室“谈心”,结果马某某让他坐其腿上,“当时没意识到这是性骚扰,以为同学在开玩笑就笑过去了,现在想起来真的恐怖”。


4月12日,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件多次联系会宁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局及县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均未获回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比较特殊。男性也可以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但在刑法上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

赵良善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不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男教师侵犯男生,如男生的年龄属于14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如男生的年龄不满14周岁,男教师则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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