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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老太"抱团养老" 散伙后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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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煜还为记者讲述了他办理过的一起“特殊”的抱团养老公证。


  两位上海老人就“合伙养老”事宜,向公证处提交了一份已拟好的关于房屋居住、日常开支、理财、家务等方面的协议书,打算进行公证。在沟通中,蔡煜逐渐了解到,“抱团”养老背后竟有隐情。原来,两位老人各自丧偶,人至晚年,相识后萌发了结婚共同余生的意愿,但由于子女不同意、以及出于财产纠纷的顾虑,只能无奈仅保持同居关系。为了解决两位老人的麻烦,公证处为两人办理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包括房屋居住、退休工资管理、日常开销承担比例、各自财产归属等内容,并建议两人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减少今后发生纠纷的机率,解决了两位老人想结婚的后顾之忧。最终,两位老人在领到有关公证书当日就至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选择‘抱团’养老,一方面是满足老人精神陪伴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有个照料,也降低了日常生活成本。”蔡煜告诉记者,在物质条件得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更加多样的如今,每个人的养老需求都是不同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模式。

  但他同时也认为,绝大多数“抱团养老”是一种“松散型”的养老模式。如果老人到达八九十岁高龄后,随身体免疫力下降疾病增多,需要人照顾时,往往可能不得不退出或解散。

  “这类‘同居’式养老基本上处于自发‘散养’状态,容易引发纠纷。如果能够适时引入公证机制,可以大大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率。但目前,因为《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并未对‘同居’式养老作出具体规定。从公证角度来讲,能否可以对这一类咨询办理公证、办理什么公证,申请公证时需要哪些条件等,在养老方式逐渐多样化的如今,需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进一步研究,进而形成规范操作指引。”他表示,“抱团养老”虽引发人们的向往,但仍需尽快完善法律加以规范。


  需明晰权责关系,也需外部力量介入

  李俊认为,如果要选择“抱团养老”的模式,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明晰“同居”老人间的权责关系,“例如,老人们应在意识自治的情况下,签署免责协议,明确一旦其中有人发生意外,同伴可尽力救治,但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是在老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如果老人有子女的话也需子女签名,让子女明确知道父母在尝试一种有一定风险的养老模式,做好心理准备,以避免或减少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然而,明晰的法律关系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项老人们尝试意愿比较强的养老模式,“抱团养老”需要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撑,使老人既能够充分享受在一起的精神愉悦,又能免去日常生活就医方面的诸多烦恼。

  值得借鉴的养老“上海经验”来自于奉贤区的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让老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原居安老,同时也有更多的集体活动空间,满足老人们不离乡土、不离乡邻的养老情结。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互助式养老空间是由政府牵头、社会赞助、村委负责的,满足了老人们情感心灵需求,也提供了更多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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