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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博士幫夫落戶 約定離婚就賠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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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後白女士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事前她與丈夫胡先生簽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在京落戶,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1000萬元。後因雙方矛盾白女士依該協議起訴離婚並要求補償。


  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認定1000萬元的“落戶協議”無效。

  據了解,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對校園情侶。白女士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後繼續在京從事博士後研究。胡先生碩士畢業後選擇留京工作。兩人登記結婚後第二年,白女士獲得落戶北京的資格,按政策作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隨其落戶。


  

  ▲北京海澱區法院認定,白女士主張按“落戶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落戶前,白女士向丈夫提出簽訂“落戶協議”,內容為:胡先生隨白女士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給白女士補償款1000萬元,同時標注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在協議上簽了字。

  事後,二人因長期矛盾,於2020年到海澱區法院訴訟離婚

  法院認為,該份“落戶協議”屬於經濟補償的約定,從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女士主張依此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海澱區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但駁回了白女士按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法律實行結婚自願、離婚自願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類似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不能對結婚、離婚行為進行約束。


  法官指出,此案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夫妻“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後達成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法官分析認為,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這就可能導致為舉證而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隱私權的事件發生,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幹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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