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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解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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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解雇,为何却获赔39万?近日,有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来看看到底是为什么?


  据山东高法4月8日消息,王莫愁系北京教育公司员工,任职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元,年底有13薪。

  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严重违纪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严重违纪情形:......伪造病事假单据、提供假休假证明、假发票、编造学历或工作经历、隐瞒犯罪事实。《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载明: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2017年4月18日晚,王莫愁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4月19日晚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事后,王莫愁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2017年4月28日,孔子学院以王莫愁存在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假条为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该诊断证明书的背面写有非我院开具,并在上述文字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王莫愁主张该诊断证明书是真实的,同时表示4月19日前往医院诊断治疗,但由于主治医生在病房,所以其在病房找主治医生看病,主治医生未为王莫愁出具诊断证明书,故其于4月23日前往医院补开了病假条,并提交给了公司。

  离职后,王莫愁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王莫愁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由王志伟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脊髓炎,处理:2.全休二周,2017年4月19日。病历手册写明就诊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

  法院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调查,该院医疗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处写有“刘建国”的诊断证明书并非其医院开具,签字也并非其医院的医生刘建国签署。该院医生王志伟表示其系王莫愁的主治医生,王莫愁确实在2017年4月19日前往医院,当时王莫愁未挂号,其在病房为王莫愁进行了复诊,当时建议王莫愁休息两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王莫愁2017年5月来补开的,王莫愁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载明情况一致。


  一审判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需赔偿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王莫愁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内容包含负责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现公司出示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其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了有关费用报销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员工纪律制度、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讲授。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也可以证明《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

  现经法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核实,王莫愁向公司提交的落款处签字为刘建国医生的假条并非该院出具,因此法院认为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因此,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关于工作年限,公司认可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王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多次以外勤为由外出,但经核实后王莫愁并没有进行外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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