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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是北京違反基本法 還是世界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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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6日,香港法院外的警察。(美聯社)

  在《夜話中南海》欄目的上篇文章《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程序到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裡,我們已經向讀者和聽眾們介紹了有“香港民主之父”之稱,在一九八九年“六四”鎮壓事件發生之前,曾經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李柱銘先生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質疑居然是被“全票通過”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版國安法的立法程序違憲,因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當中規定只有香港的立法機構能夠制定法律。


  無疑,李柱銘先生此言的依據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二條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該法第二章的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但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說理”,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該法一經對外公布全部內容的第一時間即對外發言說:此次(港版國安法)立法的憲制法律基礎堅實穩固,是從國家層面進行,沒有違反基本法,而是完善基本法,是嚴格依國家憲法、《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

  按照這位香港女特首六月三十日,也就是這部港版國安法正式出籠的當天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發表的視頻講話中的邏輯: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任何其他國家,國家安全均屬中央事權。在所有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都屬於中央政府。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確實,香港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是,從中央層面制定一部專門針對香港的“國法”,並同時宣布將這部“國法”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 -- 即必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的行為,是否與基本法的具體內容相違背,就端看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如何解釋了。


  正如筆者在本專欄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和分析過的,如今習近平當局在處理香港問題時之所以能夠打著執行和貫徹香港基本法的幌子肆意妄為,為所欲為,完全就是因為這份基本法裡確實有白紙黑字規定了,只有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才對這部基本法擁有隨意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可見,也許當年的鄧小平在對香港做出所謂“五十年不變”的許諾時確有真情實意的成分,甚至可以說真情實意的成分居多,但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還是預留了為日後一旦需要違背承諾,特別是違背“回歸後香港人仍然可以罵共產黨”的承諾,出而反爾,也能有“法律依據” 的重要伏筆。


  有報道說: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形容這部港版國安法是 “精心設計”、“無懈可擊”、“非同一般”…… 。

  他將該法比喻為層層堆疊的“結婚蛋糕”,說是中共在香港設立各層次國安相關機構與組織,“幾乎天衣無縫”:首先,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對其監督和問責;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列席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該法第48條規定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第16條規定在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由中央政府指派。

  檢控與審判方面,國家安全委員會及行政長官也將有權幹涉人事任命。該法第18條要求在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監控部門,該部門檢控官任命需獲得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第44條則載明,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需要由香港行政長官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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