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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八卦: 代言金融產品 明星背鍋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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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主持人汪涵沖上熱搜,力壓老幹媽和鵝廠熱度。不過,這次不是因為電視節目或者其他,而是因為一封致歉信。


  7月2日晚,汪涵發聲明回應代言“愛錢進”APP涉嫌詐騙一事。

  


  聲明表示,已於2018年結束代言,之後得知“愛錢進”產品出現兌付遲緩現象,就多次聯系平台,敦促他們解決問題。此外,他將同律師團隊積極和大家一起跟進此事。

  代言產品出問題,明星該背鍋嗎?

  這些曾活躍一時的產品廣告不斷遭到質疑,小到產品與廣告嚴重不符,大到造成難以挽回的生命健康損失。

  這裡就引出了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話題——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存在問題,給消費者或者投資者帶來損失,該不該承擔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關於明星代言問題,我國廣告法已經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簡單來說,廣告代言人不能信口開河。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請仔細看一下標紅部分——


  

  劉俊海表示,如果明星代言存在上述(三)或(四)兩種情況的,將受到行政處罰。

  至於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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