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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八卦: 代言金融产品 明星背锅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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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主持人汪涵冲上热搜,力压老干妈和鹅厂热度。不过,这次不是因为电视节目或者其他,而是因为一封致歉信。


  7月2日晚,汪涵发声明回应代言“爱钱进”APP涉嫌诈骗一事。

  


  声明表示,已于2018年结束代言,之后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此外,他将同律师团队积极和大家一起跟进此事。

  代言产品出问题,明星该背锅吗?

  这些曾活跃一时的产品广告不断遭到质疑,小到产品与广告严重不符,大到造成难以挽回的生命健康损失。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存在问题,给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带来损失,该不该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关于明星代言问题,我国广告法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广告代言人不能信口开河。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请仔细看一下标红部分——


  

  刘俊海表示,如果明星代言存在上述(三)或(四)两种情况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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