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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性侵女童:送入專門學校之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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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引發關注之際,另一起“13歲男孩性侵女童案”,近日也被媒體曝光。


據報道,今年2月26日,廣東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陳某某性侵8歲女童,因陳某某不滿14周歲,未被追究刑責,距離事發不到一個月,陳某某又回校繼續上課。輿論發酵後,陽山縣成立了聯合工作組。3月20日,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陳某某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

復盤這一案件,雖然陳某某對其涉嫌強奸的事實供認不諱,但由於陳某某不滿14周歲,又不符合刑法第17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嚴重犯罪情形,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警方不予立案也是“照章辦事”。但是從被釋放後返回學校上課,到被送至專門學校訓誡教育,這也反映出當前對於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制度,缺乏較為明確的流程化操作。


專門學校源自上世紀50年代的工讀學校制度,所謂工讀學校,是一種半工半讀的特殊教育學校。2020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2021年,我國取消了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半工半讀性質的工讀學校退出歷史舞台,轉而由專門學校對符合要求的罪錯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

但是,專門學校在實踐當中依然面臨諸多困境。主要原因在於立法規范比較模糊,缺乏具體可執行的機制程序。例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條規定,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但並未明確評估的程序、標准及相應的告知流程,實踐中各地評估機制難以統一。

由於制度機制不完善,在罪錯未成年人被評估需要送入專門學校之前,其原本所在學校有什麼權利和義務、家長有什麼義務,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什麼樣的責任等,都不太明確。這就導致陳某某這樣的處理,不僅讓被侵害的女童家屬無法接受,所在學校的師生恐怕也難以接受,從輿論反饋來看,社會也普遍表達困惑、發出質疑。


專門學校制度機制上的缺乏,除了入學之前的程序,還有入校之後的問題。專門學校只是一種教育矯治的手段,並不是目的。並不是說,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就一勞永逸了。如此行為,只會把專門學校當成一種懲罰機制,而不是教育機制。對於罪錯未成年人,制度上更應該考慮的是,送入專門學校之後怎麼辦?

一個未成年人走上犯罪路,其背後有著諸多原因,有學校環境的,有家庭環境的,有社會環境的。個體的罪錯,對不同的當事人或許原因各不相同,但是結合整體,大概也能看出某種共性,而這種共性很可能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如果我們只是將某一個具體的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挽救的只是一個;但如果我們能找到個人錯誤背後的共同問題,挽救的可以是千個萬個未成年人,當然也包括更多的潛在受害者。

還有一個思路,或許可以從《刑事訴訟法》中打開。該法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列為特別程序,其中特別要求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的社會調查,可以更為明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在什麼情況下,會更容易走上邪路,到底誰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現有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夠讓責任人承擔起應當承擔的責任,等等。

比如家長責任,罪錯未成年人大部分都是缺乏有效管教的,但是對於家長責任,現在往往只是“責令嚴加管教”。這種規定在實踐當中欠缺現實意義——本身就是因為缺乏管教而犯錯的,結果還是要求家長嚴加管教,這樣的措施如何能達成效果呢?更好的辦法,難道不是研究缺乏管教的原因及對策嗎?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需要的不是“欲殺之而後快”的戾氣,需要的是承認社會還有問題、制度還有疏漏的勇氣,然後用更多的辦法去解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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