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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規定 婦女持證件可查配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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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婦女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動作。《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地方立法賦予婦女單方調證權,威力是巨大的。根據《條例》規定,她們手持有效證件,就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而對方有受理申請、出具書面材料的義務,將程序、條件、職責等統統擺在桌面上,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規定當事人的調查權,更加具體而明確,既擠壓了有關部門拒人於千裡之外的操作空間,也讓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調證權落地有聲。

從深處講,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也符合《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倘若一方財產“雲遮霧繞”,不僅違背忠實義務,更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益。地方立法規定妻子對配偶財產的調查權,也讓婦女權益保護變得觸手可及。

還要強調的是,這部地方立法是《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只單向度規定了女性的調查配偶財產權,而基於《憲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則,男性也應被賦予同樣的調證權,讓夫妻共同財產處於彼此透明狀態,以更好地維護婚姻家庭關系,而這也是未來立法的方向。希望“她權利”只是一個開始,男方的調證權也盡快落地,從地方立法上升為全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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