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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伤人 为什么喂养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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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上海闵行,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和喂养流浪猫的球场员工肖某一起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喂养流浪猫的肖某为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了争论的焦点。



哪些环节是定责关键?


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过往案件鲜少引发如此争议。原因就在于此案的特殊情境和一些细节值得深究。

案件公布后,支持此判决的网友认为,肖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投喂行为,通过固定投喂、洗澡、看病等举措,已经形成了与流浪猫之间的饲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肖某应当对流浪猫的行为和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然而,部分网友则提出了另一方面的考量。在这起案件中,吴某被怀疑存在对流浪猫“碰瓷”的可能性,甚至有些观点激进的网友表示,实际上是吴某踩到了流浪猫,主张吴某应对流浪猫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广东金桥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彬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肖某是否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肖某存在固定的投喂等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对于流浪猫、流浪狗等被收留的情况,只要存在提供食物来源或者固定场所之一的行为,即使动物可能会回归野生状态,但仍然可以认定为饲养动物。

因此,肖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则认为,尽管被告声称自己只是偶尔投喂该流浪猫,而非真正的饲养人,但由于其在固定地点进行固定的喂养,并且曾经带该猫去洗澡、看病等行为,已经超出了偶尔投喂的范畴。法院因此认定其属于对该流浪猫的饲养行为,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基本没有争议。作为饲养人,肖某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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