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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普通話小學懲罰竟學生講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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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一個89.5%人口慣用粵語的城市,但卻有一間普通話小學嚴禁學生在課室內講粵語,甚至被罰,事件經傳媒披露之後,有一個維護香港粵語權益和學生的團體認為有關學校此舉抵觸聯合國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並因此而告上聯合國和歐美有關部門。他們所發的公開信並且還知會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相關機構。

  香港有線電視新聞不久前報道,香港普通話研習社科技創意小學以訓斥及懲罰等手段禁止學生課時內講粵語,報道引述有學生說,上課時不慎講了粵語,“會被人責罵、罰抄‘我以後唔(不)講廣東話’,上課的時候,講廣東話會被人打叉叉,然後抄書”。


  專門維護粵語權益的團體“港語學”和立場趨向港獨的學生團體“學生動員”,為此而特別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美國眾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歐洲議會人權小組以及在台灣中國民國教育部和陸委會駐港辦事處致函,認為上述的普通話學校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要求他們正視事件。


  這封公開信指出,根據2011年人口普查數據所得,香港有89.5%的居民慣用粵語,香港中國語文科教學語言,素以粵語為主,例如例如香港大學中文學院成立之先,即以粵語班為主,另設“正音班( Mandarin Class)”為輔。但如今有香港普通話研習社科技創意小學反客為主,欲禁絕相關學童講其母語廣東話──有違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多端,亟待有司主持公道。

  信中內容引述《公約》第29條訂明:“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以普通話教授中國語文科並規訓學童戒除其母語廣東話之弊,首先有礙血統發展“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尊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難容於〈二十九條〉明矣。

  而公約的第30條亦強調:“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家,不得剝奪屬於這種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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