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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中国个税免征额提至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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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消息,多位学者联名对个税法修正案建言,提议免征额提至8000元。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并开始为期30天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

  这是自《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最大的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其次是个税综合所得起征点提到每月5000元(6万元/年);再次是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比,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居民税收负担。


  但是通过深入讨论和仔细研究,我们认为,现有草案仍存在较大局限,虽然是大修,但考虑不够周全,如综合征收的范围、最高税率的调整、免征额的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细则、政府部门授权等条款仍需进一步修改。

  基于讨论共识,我们针对该草案,提出如下五点建言。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遵守《立法法》有关规定,征税范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与标准等税收基本要素制定权应该由全国人大保留。

  十九大以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税种的设立、税款的征收、收入的使用,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的福祉,应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制定权力依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但草案第二条第十款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草案第四条第十款、第五条第四款分别给与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减税、免税范围的权力。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征税范围、免税与减税的内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内容和标准,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应当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直接明确。草案中多处出现将关键税收基本内容的决定权授权给财政部的条款,明显违背《立法法》第二款第六条关于税收制度必须且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削弱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制定权。

  此外,财政部拥有部分税收制定权,存在“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空间,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益,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时代基本方略。

  我们建议,删除上述第二条第十款、第四条第十款、第五条第四款三处违背《立法法》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条款,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确立征税范围,不得授权给财政部。修改第六条最后一款,直接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预缴预扣的基本内容,税务机关依此制定细则。


  其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事关重大,应该审慎立法,不宜操之过急,不能只追求立法速度,忽视立法质量,应当以认真、严谨、求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向全国人大提供足够的数据、事实,为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提供足够的依据。

  我们建议,在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以后,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查表决通过修正案,使广大人民群众在2020年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时期,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持久提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承上启下,为2035年实现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税收制度保障。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当顺应时代背景,鼓励创新,着眼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以应对复杂国际环境。

  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财税改革予以配套,《个人所得税法》在大幅调整的时候,要明确个税的功能与角色,要能回应时代的需求。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处于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下,形成的税制格局是劳动重税、资本轻税。但近年来,中国经济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创新依赖于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而劳动重税和创新驱动型经济相悖,个税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降低劳动者税负、提升创新力,向劳动轻税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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