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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科技巨头们与法律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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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滥用个人信息的丑闻激增及数据保护法被收紧,科技公司突然得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它们是出版者。当然,并不总是,只是在对它们有利时。


  

  不久前,Facebook在加州一家法院强调自己是一家拥有编辑裁量权的出版者,试图以这一策略反击一名开发者的诉讼。


  今年,谷歌(Google)在英国一桩案件中尝试了更大胆的做法。这桩案件涉及的是搜索引擎结果中的“被遗忘权”。谷歌主张,按照欧盟法律,它享有新闻、艺术及文学出版者的豁免权。

  谷歌的法律辩解甚为荒谬,随后被高级法院法官驳回。“我不认为谷歌从事的活动能够等同于新闻工作。” 他坚定地陈述,裁定这家科技巨头不可避免地太贪心了,同一块蛋糕,又想留着,又想吃掉。谷歌要求拥有出版者所拥有的处理数据的特权,但却并未尝试履行出版者所承担的新闻工作的义务。

  这些主张有悖于Facebook、谷歌及其他技术平台一贯坚持的立场,用Facebook的谨慎表述来说,就是它们不是“真相的仲裁者”。今年4月,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你几乎能听到他脑中法律齿轮飞转的声音:“我同意我们对这些内容负有责任,但这些内容并不是我们生产的。”


  由于舆论的转变,科技巨头们正围着如下这个问题绕圈子:他们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算得上出版者。对社交网络上或搜索结果中出现的内容承担有限责任,听起来不再像在扞卫自由。他们无法忽视那些“假新闻、点击诱饵、垃圾邮件及数据滥用”,这些是Facebook自己在一则广告中承诺要做得更好的地方。

  科技公司一向称自己是展示信息的中立平台,但这套自我辩护日渐站不住脚。随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律开始发威,作为出版者,拥有着比其他人更广泛的处理及披露个人信息的自由,开始变得有吸引力。律师们低语着,为什么不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呢?


  如今机会诱人。Facebook在加州称,编辑控制权允许其不让开发者访问用户的朋友们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照片,这显然是正确的。对Facebook提起诉讼的应用开发者Six4Three此前就是通过上述途径发现穿比基尼的女性,并将这些照片展示在其应用Pikinis上的。这起诉讼一点儿也不崇高。

  

  Facebook声称自己有权像出版者那样行事,而在其他场合则坚称自己不是一家媒体,这听起来很奇怪。然而,1996年出台的《通信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中称这些科技公司为“交互式计算机服务”,针对此类服务的安全港法例让它们完全有权利这么做。正是美国的这一法令及欧洲的类似法令,让互联网巨头处于模棱两可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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