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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吨陨石 牧民保管25年遭政府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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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阿勒泰地区牧民朱曼约30年前在草场上,发现一块重达17.8吨的陨石,一直保管了25年。至2011年,当地政府以“陨石属于国家财产”为由将巨石运走,朱曼不服上诉,案件经二审后再发还重审。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上周三(3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朱曼代理律师孙毅认为,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中国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并指朱曼准备上诉。

  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61岁的朱曼当年发现石头后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让朱曼一家看护石头。到了2011年9月,朱曼从有关负责部门处收到2万元看护费。该块石头其后被检测为陨石,同年阿勒泰市政府以保护陨石为由,将其搬到市区。


  原告朱曼提出,村委会2008年提供的证明,证实该村认定朱曼是首个发现陨石的人,而朱曼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发现该石头,石头的使用权应归原告。不过法院认为,村委会不具有确定该石头所有权的权利,法院只承认石头是在原告草场上发现;且原告于2011年9月已收到2万元看护费。最终,法院驳回朱曼要求归还陨石的诉讼请求。


  阿勒泰市政府一方亦在庭审上表示,案中陨石属自然资源,具极高科研价值,因此陨石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又提出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陨石法律上的归属谁,判决没有提及。”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认为,该块陨石堕入“立法漏洞”,又指该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但是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


  孙毅又认为,此案的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如果对发现者、保护者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甚至强行征收,“很可能促使陨石被贩卖,甚至流失国外”。

  据了解,作为案中“主角”的陨石已被名为“安拉之泪”,重17.8吨,属中国第二重,在全球排第四。其成分为铁陨石,呈不规则的圆锥体,高2.3米,底部直径为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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