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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母子與經紀合伙炒房 打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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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省烈治文山一華裔老太聯合自己兒子和一名華裔地產經紀,合伙買了一個物業投資,房子寫的是老太的名字,房子賣掉後老太不承認與別人合伙投資,堅稱房子是自己的,當然賺的錢也都屬於自己。官司打到法院,法官判老太必須與合伙人共享投資利益。

  法庭文件顯示,2012年,李某(化名)看中烈治文山一套物業,為此找到持牌地產經紀韓某,李某直言該物業有投資價值,但自己沒有足夠的錢,希望與韓某(化名)聯手投資,兩人各出一半資金。隨後李某再建議,把該物業劃入他母親的名下,因為她是2010年才抵加的移民,只要能支付35%首期,無需收入證明就可以貸款,韓某表示同意。


  李某的母親吳某(化名),2010年移民加拿大後返回中國居住一段時間,2012年回到加拿大居住在烈治文山,吳某完全不會英語。

  當兒子提出這個想法後,三人會面,吳某表示明白她只是掛名屋主。三人計劃投資的物業2012年10月以78.5萬元成交,定金3萬,吳某通過兒子給韓某一張15,000元的支票,作為一半的定金。韓某將支票存入個人賬戶後,加了15,000元,隨後寫了一張3萬元支票交給賣家代理。物業成交後,銀行51.02萬元的貸款在吳某一人名下。

  韓某為留下50%權益的書面證明,2012年11月,簽署了該物業的另一份買賣合約,買賣方分別為韓某和吳某,韓某稱,該合約是在吳某和丈夫及兒子在場時簽署。韓某向吳某開出128,202.65元的銀行匯票。


  到了法庭上吳某反口稱從沒想過要跟韓某共同擁有該物業,也從未授權兒子替她買賣物業。不承認韓某當初支付了買房定金,聲稱3萬元定金全部是她支付的。李某則稱他冒充母親的簽名與韓某簽署了11月的買賣合約,承認自己沒有權力代母親簽署合約。他同時承認,韓某確實給了他一張128,202.65元的匯票,並將該款項匯入母親的帳戶。

  2013年,韓某和李某決定出售物業,掛牌價949,800元,當時沒有成功出售。兩人因此決定將房屋翻新,但雙方在費用等方面發生分歧,合作關系因此破裂,韓某要求吳某與兒子立刻還清所有款項,對方也確認會在適當的時候還款,因此,韓某沒有采取法律行動,後來李某也考地產牌照,試圖出售該物業。


  2014年4月8日,李某將該物業掛牌1,650,000出售,未果。2015年2月5日他再次將該物業掛牌1,970,000元出售,未果。目前該物業重建為9臥、9衛超過5000尺的大宅重新掛牌出售,價格為270萬。

  經審訊後法官認為三方供詞都有水分。但韓某的供詞版本仍較兩母子的供詞可信和可靠。法官指吳某虛構一個完全不可信的故事,認為吳某從始至終一直掌握和同意兒子的行動。因此

  法庭判處吳某要連本帶利向韓某賠款154,615.55元,同時駁回吳某針對韓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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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游客 [曰.昔.尚.爾] 2017-08-14 12:04
    所以不要輕易相信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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