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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重拳之下降勢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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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據統計,從2014年至今,該院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的二審刑事案件共18件,年度審理案件數量分別為9件、7件和2件。與之同期,轄區內的5家基層法院審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三年共計748件,年度審理案件數量分別為372件、249件及127件,從案件數量上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數正呈逐年下降趨勢。


  巧用流行病學論證

  羅某在沒有取得食品生產和銷售資質的情況下,租賃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場地和生產資質,生產“香味村”牌漢堡並對外銷售。期間,顧某在沒有取得食品銷售資質也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羅某處購買其生產的“香味村”牌漢堡並向北京市房山區良鄉中學銷售。賀某作為北京市房山區良鄉中學食堂主管人員,在未核實食品來源且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顧某處購買“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等食品在該校食堂內出售。致該校19名學生食用後集體食物中毒。經北京市房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鑒定,在19名學生的排泄物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在食堂內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經北京市大興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鑒定,羅某生產涉案漢堡使用的乇乇正肉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羅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顧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賀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禁止賀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後顧某和羅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能否認定羅某、賀某和顧某的行為與食物中毒存在因果關系,是形成證據鏈的關鍵。法院根據在案發後從羅某生產漢堡使用的乇乇正肉及在食堂扣押的漢堡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在被害人的排泄物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認定羅某、賀某和顧某的行為與食物中毒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認定方法,實際上是采用了流行病學的方法。流行病學是一門建立在概率論、統計學和可靠研究方法基礎上進行定量研究的科學方法。本案有關部門進行的流行病學調查分析證明了存在上述因果關系,這一流行病學上可靠的結論,再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足以認定本案食品中毒因果關系的存在。


  檢測報告作依據

  2015年8月,任某在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經營早餐加工點,其明知禁止在發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鋁鉀,仍然在制作包子的過程中使用含鋁泡打粉,並予以銷售。2015年8月12日,公安機關對該加工點進行檢查時,現場查獲並提取包子及泡打粉。經北京市茶葉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送檢的包子中鋁含量為382毫克/千克,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任某於2015年8月12日被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任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任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一、任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禁止任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三、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泡打粉2.5千克、包子8.47千克及面團1千克,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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