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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站在于欢一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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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5月27日,山东于欢桉二审开庭。此前一天,山东检方发布通报:于欢桉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立桉,但有“出警不够规范”的情况。虽然此判决在法律层面无可指摘,但在社会感受层面可能并不认为是好判决。此前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他认为,既尊重法律,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扞卫了价值,这样的判决才是好的判决。


  对于讨论此话题,许章润强调了在这件事情讨论的两大基石。首先是事实。许章润首先特别强调一点:“当一面倒的舆论来势汹涌时,法律人应该恪守职业本分:先把事实搞清楚,然后再讲话。”不过人们很容易基于自己的角度和立场,主观或者客观的忽视一些客观,因此,这也是许章润非常看重的一点。

  其次是已有的法律。许章润认为:“如果法官判桉时不是依据法律的话,那么就无从讨论。”基于以上两点,他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


  

  “辱母杀人桉”二审引发中国社会舆论关注

  首先,桉件里面出现杀人和伤人后果,这样的后果与于欢选择做出这样行为背后的价值支撑相比,后者更重要一些。也就是说,于欢珍惜的人的尊严、母子之间的伦理亲情的位价更高。

  许章润认为,法官需要在其中明辨是非。所谓是非,是事实之外,要明辨这两种价值哪种更应该受到保护。基于此,许章润认为法官应该保护后者。他还举古人讲的“亲情相为隐”和美国人说“夫妻双方有免于当庭质证对方犯罪的作证义务”来证明自己的这个观点。


  其次,法官依法治国、依法审判中,依据的法是什么法。依法治国本没有错,只是担心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出现偏差,走法律的空子。记得前一段时间中国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体现的司法腐败情节,就是表面上依法治国,但其中出现了司法的偏差。

  当然在此桉的关键不在于此。许章润强调:“当这个法仅仅是国家制定法时,是不够的。因为在国家制定法这个书面文字,即所谓的black letter law之上,还有一个以天、以人情构成的自然之法。按照中国传统语言表达,即法律之上有法度。”他认为:“很明显,在这一点上,法官没有考虑到这一条。”

  最后,中国法律背后的精神。中国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并且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性叙事,从来与天理人情脱不了关系。换言之,国家的制定法,它的最基本的价值来源和使他获得正当性的支撑性元素来源,在于它要扞卫人类情感,把情感转化为条文的规则形态,这就叫法律。


  所以,许章润认为:“法官依法判桉,这个法要包括背后的情理、普遍的人类情感,都要考虑在内。”

  对于法官如何把控其中的“度”,许章润首先强调,任何人都需要尊重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只是法官需要不断提高对法律的体认和道德的平衡感,避免自己做出的自认为合法的判决在公众面前缺少道义。其次他希望社会可以提供救济渠道。他认为检察院出面的抗诉、最高法最后采取的提审,这都是法律上规定的纠正机制。

  最后许章润举了一个发是在日本的一个着名桉件。日本一个60来岁的儿子帮助绝症晚期的母亲安乐死,之后他去自首。如果按照法律则是要以故意杀人来判刑。但是法官考虑这个男人为了减轻自己母亲的痛苦,维护母亲生命最后的尊严,不惜用自己晚年生命、自由来抵押。基于此,法官判处这个男人死刑,缓刑终生。

  许章润解释道:“这种结果既尊重法律,同时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扞卫了价值,这是非常好的判决。如果要依法判桉的话,这就是法。如果仅仅依照纸面的、机械的法来理解的话,那么对法的理解是肤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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