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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 检方处理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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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在中国大陆引发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于北京时间5月27日进行二审开庭。就在之前一天,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了案件涉事警员的调查处理结果,认为相关警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但给予党内、行政处分。


  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舆论的巨大争议。很多大陆民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激烈的批评言论,认为从“雷洋案”到“辱母杀人案”,执政当局“包庇警察”,而且“越来越过分”。

  对此,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负责人童之伟。他认为,从检方调查和公布的事实来看,对涉事警员的处理并无不当,这起案件与“雷洋案”不同,没必要放在一块儿比较,而部分民众的情绪则是中国社会官民对立现状的一种反映。


  

  于欢“辱母杀人案”二审开审

  山东省检察院公布的对涉事警员调查结果中,关键信息包括“口头制止”、“因警力不足打电话请求增援”、“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收缴(于欢)作案工具”等。得出的结论是涉事警员“不够规范,对案发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你怎么看待检方的处理决定?

  童之伟:我仔细看过山东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我个人认为检方的处理是可以接受的,应该尊重这个结果。

  我之前在媒体上发表过评论文章,包括此前接受你们采访的时候也说过,当事警察涉嫌玩忽职守。

  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基于当时案发后的媒体报道。

  我记得我看过的那篇报道说,当警察要离开现场的时候,于欢一方坚决反对,甚至有人挡在警车前面坚决不让警察离开。


  基于这样的报道,我认为当事警察涉嫌玩忽职守追,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前提。这些报道来自于正规的媒体记者,有一定的可信程度。

  但报道毕竟不是司法调查,

  由检察院出面进行司法调差是一件比较慎重的事情。司法调查是一个正式的司法行为,可以做到比较细致、详尽,各方都会配合,整个过程会受到多方的检验、监督。

  记者的调查则不是这样,很多想要调查的内容、想要查阅的资料可能都查不到,想要采访的人也未必都配合。司法调查的可信度通常会比媒体报道高。


  所以检方做出的认定,我认为还是可信的,他们没有歪曲事实的动力和必要。

  除了司法认定,山东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对涉事民警朱秀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她带领的两名辅警被辞退,另有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的7人被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有舆论声音质疑,如此严厉的党纪和行政处分,难道还不是因为他们构成“玩忽职守”?

  童之伟:这是个很好的问题。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一个人有过错,到了需要用刑罚来惩罚的程度,说明过错已经严重到危害社会了。而不到那么严重的程度,是不需要使用刑罚的。“玩忽职守”是个笼统的说法,特别严重时构成犯罪,不到特别严重时可能构成一般性违法或违反党纪,如果行为人是党员法话。

  就像我刚才说的,根据检方的司法调查,认定涉事警察不构成犯罪,我想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网民,绝大多数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涉事警察有很大的过错,只是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给予其党纪、政纪两重处罚。

  这些都是需要具体看待的具体情况。我想强调的是,只要是有过错,不能因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就不去追究行政方面与党纪方面的责任。所以这个案件对涉事警察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处理,我认为是恰当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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