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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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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至少应该有三个称呼。


  一是官方定调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二是坊间流传的“辱母案”,而如果追根溯源的话,这个案件还应该被称为“苏银霞借贷纠纷案中案”。

  


  苏银霞,即于欢之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代表。而她的另一个身份则鲜为人知:山东聊城地区中小企业互保套贷利益链条的活跃一员。

  互保链条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互保套贷”是一个生僻词。没关系,接下来我将引用七份与苏银霞及源大公司相关的法院文书内容,对该词进行解释。

  1.原告:浦发银行聊城分行。被告: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林”)。事由:2016年1月22日,源大公司向原告借款788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源大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9月2日,共欠本息合计808万元。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聊城市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柳林公司。事由:2014年11月19日,新宇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新宇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2015年2月19日,尚欠本金150万及部分利息未还。判决:新宇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被告: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昊”)。事由:正昊公司以818万保证金,向原告借出1818万元。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公司。正昊公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判决:正昊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4.原告:天元贷款公司(同上2 )。被告:正昊公司、新宇公司。事由:正昊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正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5.原告: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新宇公司。事由:源大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源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6.原告:王敏、刘尧、王喜凤(分别为三个案子)。被告:新宇公司、源大公司、正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典”)。事由:新宇公司分别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源大公司及正典公司分别为新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7.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事由:源大公司以分期的方式向原告租赁了一台价值85万元的机械设备,宏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源大公司未按计划还款,共欠款20余万及利息。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宏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6起案件中的正典公司法人于家乐,同样也是第7起案件中宏天公司的法人,而源大公司法人苏银霞,正是宏天公司的监事。宏天公司、正典公司均是源大公司的嫡系企业。

  如果你还没发现什么蹊跷的话,下面这幅图可能会更直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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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1 chen2468ca 2017-03-27 07:35
    银行是罪魁祸首,这样荒唐的联保,银行应该知道风险,要彻查银行内部腐败,是否与银行决策人有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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