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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占中: 以普通法訴占中9人 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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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起香港占中運動的“占中三子”以及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和多名民主派人士共計9人,27日被通知要求到晚上警署報到,預告將被控以“公眾妨擾罪”。該罪若被控方以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


  根據香港法例,“妨擾罪”與一些雜項罪行收納在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主要是一些較為輕微的罪行,例如一些騷擾到人行為熄燈而對他人做成不便、隨處大小便、無理拉動門鈴等,或是在公眾地方游戲或消遺而滋擾到他人等。這些輕微罪責都可以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起訴。

  


  香港“占中三子”收到警方拘捕通知


  用上述方式起訴,除了刑罰明顯較低,有時亦只會以傳票方式檢控。刑罰方面,最高只被判罰款500元(1港元約合0.129美元)及監禁3個月,要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


  不過控方也可以引用普通法就妨擾罪提出刑事檢控。若控方認為當事人所涉的擾亂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會用這方式提出檢控,故控罪因素須包括對公眾造成妨礙。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會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香港法庭過往有就控方應以什麼方式就妨擾罪提起訴而引起爭拗。2012年,時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到港出席回歸15年活動時,香港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吳文遠疑途經路線天橋時拋下“旺陽T恤”,被律政司以普通法方式控以妨擾罪,控方須證明吳的行為有對公眾做成危害之嫌。案件審訊期間,辯方承認吳曾拋出T恤。裁判官曾指出,因以普通法提檢控其定罪原素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故提出想改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出檢控,但遭辯方反對,因為這幹擾了辯方的抗辯策略。裁判官為免對辯方不公,沒有修改控罪,最後裁定吳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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