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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一女暴動罪成 最多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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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區域法院裁定3名涉嫌參與2016年春節旺角騷亂的人士,暴動罪罪名成立。3人還押等候判刑,法官會聽取求情。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不過原訟法院司法管轄權相對有限、級別較低,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判刑上限為監禁7年。


  

  旺角騷亂事件被法官指為暴動

  被告分別為22歲的學生許嘉琪、19歲的學生麥子曦、32歲報稱職業是廚師的薛達榮。法官沈小民3月16日判決三人暴動罪有罪,並在判詞宣布當晚事件性質為暴動。

  3人被指控於2016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和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3人均否認控罪。在案中作供的警員指,3人案發時分別向在前線執勤的警員投擲玻璃瓶,其中麥子曦還向警員投擲長達2米的竹棍並擊中一名警員的腿部。3人均在現場被警員制服和拘捕。目前還有另外2宗旺角暴亂案發時涉及暴動罪的案件,正在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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