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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環境將進行一體化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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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月22日從國家海洋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近日,國務院同意印發實施《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可下沉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海洋督察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方案》是全面開展海洋督察的綱領性文件,旨在推動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推進海洋強國建設。

  《方案》明確,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機制。督察內容包括重點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海洋資源環境重大決策部署、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計劃、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督察方式包括對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開展例行督察;對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對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督察。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整改落實和移交移送六個環節。海洋督察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

  《方案》指出,被督察對象要根據國家海洋局督察意見書落實整改要求,並將落實情況向媒體向社會公開。對於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要求的,國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實施區域限批、扣減圍填海計劃指標等措施予以處置;對於督察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情形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國家海洋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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