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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百依法治国刺城管老太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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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1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市政执法队员在纠正一售卖糖葫芦的游摊时,卖糖葫芦的老太婆突然袭击,将糖葫芦竹签一下戳进其中一位执法队员喉咙旁的脖子上。


  城管被刺之后脸色惨白,伤情有之,惊吓恐怕也有之,在其他城管的搀扶下,这名“遇刺”城管才得以最终前往医院进行救治。

  了解到这条新闻后,赤血竟然有一种“好险”甚至是“还好如此”的庆幸之感,还好这个城管没有因为老太太的刺杀而命丧街头,否则后果肯定将是“一发而不可收拾”——还好这个城管活着,这样这个新闻不会搞的全民皆知,这个老太太也不会成为舆论的中心,“城管”也同样不会成为舆论的中心。


  

  可怜的城管

  直到现在,城管和老太太的结局是一个进医院,一个进公安局——也许在网上,进医院的人会被万民指责,而今公安局的反而会得到无数网民的支援。

  可问题是,如果按照法律来说,明明进医院的是受害者,进公安局的那个才是凶手呀?

  难道只是因为受害者是个“城管”,加害者就能无罪了?

  在一个越发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出现这种情况,还真是一种讽刺。

  当然,有人会对赤血表示不满,你这么说,是不是在包庇城管?

  可是赤血也想说,谁告诉你们城管就是坏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好人也没有坏人,只有无辜与有罪,决不能因为受害者是个城管,就让加害者无罪。


  有人说,城管本就是中国没能“依法治国”的产物,因为如果百分之百依法治国,城管本就不应该存在。

  确实,今天的中国谈不上是“依法治国”,很多时候的很多事情依旧不是按照“法律”来进行管理,很多时候,我们的执法者并不是按照法律来对案件进行处理,尤其是一些“人民之间的小摩擦”,警察和法院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而非“依法处置”。

  这可能确实称得上是“有法不依”,可问题是,法律或者说是“依法治国”到底是为了什么?究竟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什么?

  同样是在前天,美国北达科他州议员提起一项议案,该议案中有如下内容,在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上,如果驾驶员无意伤害或撞死堵塞交通的抗议者,可被免除责任——这就是一个所谓“依法治国”下一个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如果该议案最终真的通过了,那想必今后的美国各地将会出现无数“依法撞死”抗议者的案件。

  而就算这个法案真的没有通过,那美国依旧每年都发生无数起“白人警察枪毙黑人恶人”的案件,结果这些白人警察没有一个被法院判决有罪,最后迫于民众抗议的压力,美国法院竟然将一个确实是因为“枪支走火”导致黑人路人死亡的华人警察判了徒刑——如果这也算是“依法治国”,那中国就算是“依法治国”也没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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