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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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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部法律的通过,体现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中国和世界的交流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有益贡献。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万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交流合作,中国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更加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要看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一部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现了一些应予重视的问题。一方面,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打着交流合作的旗号,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另一方面,就境外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而言,在人员招聘、活动规范等方面也存在法律不清晰、不便利等问题。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努力使这部法律能够实现“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的立法目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通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也对有关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将“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写入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法律还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在网站上公布如何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除此之外,法律还要求有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提供政策咨询和活动指导,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等,最大限度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便利。

  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无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还是对相关部门而言,都需要一个过程,法律因此预留了充分的实施准备期。根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为了方便众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足够多的时间去了解这部法律、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让相关部门把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细致周全,确保这部法律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从而让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发展得更顺利、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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