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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作法律解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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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问题,《物权法》149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昨天的澎湃社论已经说明,根据立法原意,自动续期意味着,不管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是20年、50年还是70年,到期后都应该无条件地续期。


  

  所谓自动续期,意味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既不能够收回,也不能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自动续期还意味着续期无需业主申请,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不受影响。


  但在现实中,温州、青岛和深圳等地地方政府都曾考虑住宅所有者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续期。未来面临类似情形的地方政府会越来越多。各地做法势必多种多样。各种做法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民意基础,不得而知。唯一可知的是,此事已经对中国人的心理造成了严重而深远的冲击。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担心。《物权法》这部关系到中国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法律,会不会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立法原意被地方利益和短期行为扭曲呢?


  对这样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现实适用问题,不应该由各地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随意做出解释。鉴于此,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出台法律解释,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问题,做出明确的说明。

  当下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如果是有偿续期,缴费多少为宜等问题。这原为立法时期的遗留问题。当时为了使《物权法》能尽早通过,对这类重大关节含糊其辞,现在看来得不偿失,甚至有危及立法原意的风险。对这类问题,立法机关不能也不宜再含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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