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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仲裁一封信?市府员工难追两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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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一名职员於2009年遭解雇後,经仲裁聆讯再返回工作岗位。不过,由於仲裁员於两年多前的聆讯完结後,至今仍然未就其决定发出书面原因,所以该名职员仍然未能提出上诉,追讨他认为在他失去工作期间,市府欠他的薪酬。


  於市府设施管理部担任预算分析师的米斯拉(Ajay Misra),於2009年4月跟上司发生争执後遭到解雇。由於他认为自己被不当解雇,遂要求就其个案展开仲裁聆讯。虽然《劳工关系法》(Labour Relations Act)指明仲裁员必需於聆讯完结後30天内作出裁决,并於其中一方要求下,於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理由,但米斯拉的仲裁员莎特曼(Maureen Saltman)於2012年7月聆讯完结後,在2014年6月才作出决定。

  另外,莎特曼虽然裁定米斯拉可反回工作岗作,但未有裁定他可以得到被解雇期间的薪酬。米斯拉表示由於他被不当解雇,应可得到拖欠薪酬,但由於莎特曼仍未颁发书面理由,所以米斯拉未能就此提出上诉。米斯拉曾致函仲裁员办公室及劳工厅,询问何时才可获书面理由。

  《星报》曾询问数名律师,他们均指仲裁员很少能按照《劳工关系法》上的30天限期内作出裁决,但需要用上两年半时间完成书面理由亦不寻常。莎特曼向安省劳工厅厅长斐廉恩(Kevin Flynn)致函指事件复杂,书面理由全长超过200页,是她撰写过最长的理由。斐廉恩的发言人William Lin表示,厅长可发命令,要求仲裁员立即作出裁决及提交书面理由,但当局只会在例外和特殊情况才会这样做。

  综合报道?资料来源: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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