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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否决成立反腐败总局可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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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不到两年时间的反腐战役里,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当“打虎拍蝇”逐渐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新常态之时,随着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反腐也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有评论表示,观察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进程可见,王岐山已从三个领域开启“法制反腐”。同时,对于坊间传闻的“反腐败总局”,中央是不可能设立的。


  

  主题讨论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3日交出答卷,具体在反腐方面将有哪些看点,值得人们关注。澎湃新闻微信公共平台察时局刊文表示,王岐山已从反腐败法规制度、纪检机关依法执纪办案、反腐败领导机制三个领域着手开启“法治反腐”,而四中全会后,上述领域料将有更进一步的法治化举措。


  反腐机制变革

  文章写道,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和制度保障成为各界对四中全会关注重点。基于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部分案件受地方和部门干涉难以办理的现状,甚至有传言称为进一步保障反腐独立性、做到法治反腐,四中全会将成立独立于地方党委的“反腐败总局”,综合监察、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受中纪委垂直领导。

  对此,经多方求证获悉:不可能成立“反腐败总局”。任建明认为,对于“法治反腐”,四中全会将首先理顺在反腐败中执纪与执法的关系、纪检与司法部门的关系,暂不会“一步到位”具体讨论到机构整合问题。也有观察人士指出,中央高层曾多次强调,所有的改革都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成立独立于地方党委的“反腐败总局”,与《宪法》中对纪委与党委关系的表述明显背离,这种与“依法治国”直接冲突的方案实质是法治的倒退。


  仔细研究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法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便已有明确表述: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

  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在党委的领导之下成立的,综合了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具有反腐败职能的单位,负责对查办腐败案件进行组织和协调。一位纪检系统人士曾坦言,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反腐败协调小组不定期、不经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意见缺少约束力和执行力,有的只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


  多地公开报道显示,今年以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经历了“强权”和“扩容”之后,进一步完善了小组的工作规则,明晰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成员单位的职能和责任,细化各部门在重大案件的线索移送、跟踪督办、信息通报、案件移交、结果反馈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合作,新增了相应的问责机制。

  反腐败法规

  对于法治反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快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构建,一手对既有的党纪法规进行清理、完善和细化;一手就此前监管的盲区和灰色地带出台新的党纪法规明确“权力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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