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非居民(常说的非税务居民)身份本来应该是华人做税务策划的一个重要工具,但由于加拿大税局多年的误导,一直很少被华人有效地利用。非居民身份的确定之所以对华人重要,是因为华社有大量的“空中飞人”。过去我们只知道税局宣传的有关成为非居民的苛刻要求,所以很难将非居民身份作为税务策划的工具,但现在我们可确信真正的“空中飞人”大都是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根据笔者研究,这种“空中飞人”属于非居民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由居民成为非居民;二是移民后仍然维持其非居民身份。
非居民在税务上有明显的优势,包括不用在加拿大报税(
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资,生意等收入),不用按全球收入纳税,
不用申报海外资产,在加拿大利息收入不交税,
可避免税局用净资产评估方法查税等。根据非居民税务的这些特点,
在一些情形下我们可以使用非居民身份进行税务策划;
这些情形包括:海外高资产,海外高收入(包括灰色收入),
公司上市,在加拿大高利息收入等等。
有关非居民的税务策划还应考虑非居民或其家属在加拿大收入的处理
,如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RRSP及CPP收入,
资本增值,以及资金转入加拿大应注意的问题。
造成目前华社对非居民身份误解的原因主要是税局多年的误导。
加拿大税法本来是规定,只要纳税人本人不在加拿大“正常安居”(
ordinarily resident),就是非居民,
但税局却要大势宣传纳税人本人不“正常安居”加拿大还不够,
非得“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才能达到非居民的要求。
好在加拿大税务法庭越来越多的税务案例表明,税局的“居住联系”
模式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遇到挑战时是不堪一击。
就像著名的税务案例史生案(Shih v. The Queen)和尹海案(Yoon v. The Queen)所反映的,纳税人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依附人,
银行账号,汽车等“居住联系”,
并且史生一年在加拿大住了59天,
尹海一年在加拿大住了135天,但按“正常安居”
模式都仍然被税务法庭定为加拿大非居民。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笔者将举办题为“
怎样利用非居民身份做税务策划”的巡回讲座。有关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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