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持年会时突发躁狂症算工伤吗?
主持人?是否在主持过程中紧张乱语、心生惧怕?若因此出现狂躁症,算不算工伤?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华某1为XX印象公司高级会计。
2019年1月28日公司年会活动时担任主持人,在特定环境和气氛下精神紧张,出现了胡言乱语,心里惧怕,情绪激动等现象,由其亲属及同事将华某1送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
2019年1月28日医院初步诊断为:1、兴奋状态;2、妄想状态,此后复查诊断为1、躁狂发作;2、兴奋状态;3、妄想状态等。2019年10月10日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躁狂发作。
2019年10月12日,华某1委托其父华某2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材料,申请为华某1遭受的狂躁症认定工伤。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朝阳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12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过,华某1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8年12月21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沟通年会主持事宜,公司未强迫其主持,其亦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觉其精神状态存在异样;
2、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微信聊天记录及出事后与华某1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华某1在年会当天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觉其精神状态存在异样;
3、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哥哥短信聊天记录及华某1诊断证明书,证明华某1精神不正常现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28号之前分手造成的;
4、2019年11月12日人社局对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调查笔录》,证明华某1早在2019年1月16日分手后,就出现话多、语乱等不正常现象;
5、2019年11月14日人社局对华某1的《调查笔录》,证明华某1认为其受到的伤害是在年会现场造成的,与事实不符。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判决:华某1要求认定工伤的系一种病症,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或者职业病,不属工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应当具备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罹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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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在公司当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华某1为XX印象公司高级会计。
2019年1月28日公司年会活动时担任主持人,在特定环境和气氛下精神紧张,出现了胡言乱语,心里惧怕,情绪激动等现象,由其亲属及同事将华某1送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
2019年1月28日医院初步诊断为:1、兴奋状态;2、妄想状态,此后复查诊断为1、躁狂发作;2、兴奋状态;3、妄想状态等。2019年10月10日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躁狂发作。
2019年10月12日,华某1委托其父华某2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材料,申请为华某1遭受的狂躁症认定工伤。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朝阳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12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过,华某1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8年12月21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沟通年会主持事宜,公司未强迫其主持,其亦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觉其精神状态存在异样;
2、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微信聊天记录及出事后与华某1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华某1在年会当天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觉其精神状态存在异样;
3、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员与华某1哥哥短信聊天记录及华某1诊断证明书,证明华某1精神不正常现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28号之前分手造成的;
4、2019年11月12日人社局对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调查笔录》,证明华某1早在2019年1月16日分手后,就出现话多、语乱等不正常现象;
5、2019年11月14日人社局对华某1的《调查笔录》,证明华某1认为其受到的伤害是在年会现场造成的,与事实不符。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判决:华某1要求认定工伤的系一种病症,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或者职业病,不属工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应当具备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罹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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