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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在秦城監獄的他 上了老賴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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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踐中將刑事案件的財產刑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不多見。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許宗衡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這份執行裁定書顯示,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深圳原市長許宗衡,上了“老賴”“黑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許宗衡因犯受賄罪,已於2011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新華社2011年5月的報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余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宗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宗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許宗衡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此番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執行裁定書顯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許宗衡沒收財產一案,其2011年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許宗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被執行人許宗衡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2017年7月1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經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車輛、房產信息等,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有3585.52元人民幣,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2017年7月20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許宗衡銀行賬戶中3585.52元進行凍結,於2017年8月9日進行扣劃,於2017年8月17日上繳國庫;

  4、2017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監獄,由秦城監獄工作人員向其轉交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5、2018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許宗衡名下房產查詢,發現其名下住宅一套,於2018年1月30日進行查封;

  6、本院擬對查封房產向社會公開拍賣,考慮到該房產坐落於深圳市政府家屬院,於2018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函征求其意見。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回函稱,該房產是深圳市集中建設的省部級幹部住房,根據規定,省部級幹部住房暫不上市交易,故建議該房產暫不向社會公開拍賣,待出台有關規定後,按規定執行;

  7、2018年7月16日對被執行人許宗衡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再次提起總對總查詢,經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8、2018年7月17日將被執行人許宗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截至目前,執行到位金額3585.52元人民幣,被執行人許宗衡名下房產一套暫無法處置”,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

  上述執行裁定書的內容概括來說,許宗衡未履行判決中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此鄭州市中院采取了多項措施,查出許宗衡有3000余元存款,另有位於深圳市政府家屬院的房產一套。3000余元存款已經上繳國庫;房產則暫時無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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