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豪宅原是凶宅 買家反悔不賠錢
溫哥華兩個華人因一樁房產買賣打官司。
其中一名華裔買家多年前准備以超600萬元買入位於Shaughnessy一間豪宅,但在物業轉手前買家才得知物業為凶宅,因而取消交易。
買家其後遭業主入稟指他違反買賣合約並要求賠償訂金。
買方則反告業主,指他故意隱瞞豪宅曾發生幫派槍殺案。因為賣家的女婿於2007年在屋前遭人槍殺,因而要求取消交易。
最後法官判賣家敗訴,買家無需賠償。
這間豪宅位於溫哥華3883 Cartier Street,84歲的華裔業主王姓華裔老婦與買家邵女士2009年11月17日達成協議,以613.8萬元出售。
這間大屋面積達9018平方英尺,有6間臥室,10間浴室,1個室內游泳池,還有酒窖和寬大的花園。
BC省最高法院上周五宣判買方勝訴,買家不需要賠訂外,還可獲原訴人賠償4000元。
法庭文件顯示,王姓華裔2004年和她已故的丈夫從中國廣州移民到溫哥華,在此之前她的女兒袁女士在2003年以37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883 Cartier Street的物業。
2006年6月,她的女兒將物業所有權轉讓給母親,女兒則擔任她的授權人。
袁女士於1990年來到加拿大。1993年在加拿大與她的第二任丈夫結婚,之後獲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次年離婚。
1996年,袁三婚。
2007年11月,她的丈夫黃某在該房屋的大門外遭人槍殺,黃某是當地黑幫人物。
丈夫去世後,袁曾於2008年6月掛牌以880萬元高價出售房屋,但無人問津因而收回。
隨後於2009年6月第二次掛牌,並把掛牌價降至698萬元,袁與姓邵的買家最後以614萬元成交並簽署買賣合約,計劃同年11月完成交易。
法庭文件指出,簽約後不久,邵從朋友口中得知豪宅曾發生凶案,死者更涉嫌是華裔幫派大圈幫的頭目之一,且凶殺還未破案,邵擔心會對家人的安全構成威脅,邵因此認為豪宅存在"潛藏缺陷"(latent defect)。
而賣家則沒有向買家透露這項"潛藏缺陷",因此即時透過經紀終止買賣。
另外業主王婦及她的女兒作供時均稱,出售物業是因為孩子要遷校,與分別為其女婿及丈夫被殺無關,但法官卻不認同,指根據王婦在庭上的供詞,認為凶案是兩人決定賣樓的因素之一。
與邵的交易告吹後,豪宅在大約三個月後以550萬售予另一買家,袁在買賣合約上訂明買方已得知物業為凶宅,她在庭上解釋是為免交易再次告吹。
原訴人指控邵"撻訂"並要求她賠償30萬元訂金以及33.8萬元的損失,而邵則反告對方以隱瞞手法誘導她買入物業。法官最後判處原訴人敗訴,指她在事件中作欺詐性的不實陳述,導致邵在錯誤資訊下簽訂買賣合約,又指若她早知道豪宅門外曾有幫派分子被殺,是不會決定購買該房屋的。
法官又指雖然袁為了女兒遷校而搬家是事實,但該陳述並不完整,指出這只是她賣樓的部分原因,指丈夫被殺也是原因之一,但她卻選擇隱瞞買方。因此,法官裁定邵毋須繳付訂金,更可向原訴人索償逾4000元的律師費賠償,而原訴人的入稟要求則全部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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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其中一名華裔買家多年前准備以超600萬元買入位於Shaughnessy一間豪宅,但在物業轉手前買家才得知物業為凶宅,因而取消交易。
買家其後遭業主入稟指他違反買賣合約並要求賠償訂金。
買方則反告業主,指他故意隱瞞豪宅曾發生幫派槍殺案。因為賣家的女婿於2007年在屋前遭人槍殺,因而要求取消交易。
最後法官判賣家敗訴,買家無需賠償。
這間豪宅位於溫哥華3883 Cartier Street,84歲的華裔業主王姓華裔老婦與買家邵女士2009年11月17日達成協議,以613.8萬元出售。
這間大屋面積達9018平方英尺,有6間臥室,10間浴室,1個室內游泳池,還有酒窖和寬大的花園。
BC省最高法院上周五宣判買方勝訴,買家不需要賠訂外,還可獲原訴人賠償4000元。
法庭文件顯示,王姓華裔2004年和她已故的丈夫從中國廣州移民到溫哥華,在此之前她的女兒袁女士在2003年以37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883 Cartier Street的物業。
2006年6月,她的女兒將物業所有權轉讓給母親,女兒則擔任她的授權人。
袁女士於1990年來到加拿大。1993年在加拿大與她的第二任丈夫結婚,之後獲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次年離婚。
1996年,袁三婚。
2007年11月,她的丈夫黃某在該房屋的大門外遭人槍殺,黃某是當地黑幫人物。
丈夫去世後,袁曾於2008年6月掛牌以880萬元高價出售房屋,但無人問津因而收回。
隨後於2009年6月第二次掛牌,並把掛牌價降至698萬元,袁與姓邵的買家最後以614萬元成交並簽署買賣合約,計劃同年11月完成交易。
法庭文件指出,簽約後不久,邵從朋友口中得知豪宅曾發生凶案,死者更涉嫌是華裔幫派大圈幫的頭目之一,且凶殺還未破案,邵擔心會對家人的安全構成威脅,邵因此認為豪宅存在"潛藏缺陷"(latent defect)。
而賣家則沒有向買家透露這項"潛藏缺陷",因此即時透過經紀終止買賣。
另外業主王婦及她的女兒作供時均稱,出售物業是因為孩子要遷校,與分別為其女婿及丈夫被殺無關,但法官卻不認同,指根據王婦在庭上的供詞,認為凶案是兩人決定賣樓的因素之一。
與邵的交易告吹後,豪宅在大約三個月後以550萬售予另一買家,袁在買賣合約上訂明買方已得知物業為凶宅,她在庭上解釋是為免交易再次告吹。
原訴人指控邵"撻訂"並要求她賠償30萬元訂金以及33.8萬元的損失,而邵則反告對方以隱瞞手法誘導她買入物業。法官最後判處原訴人敗訴,指她在事件中作欺詐性的不實陳述,導致邵在錯誤資訊下簽訂買賣合約,又指若她早知道豪宅門外曾有幫派分子被殺,是不會決定購買該房屋的。
法官又指雖然袁為了女兒遷校而搬家是事實,但該陳述並不完整,指出這只是她賣樓的部分原因,指丈夫被殺也是原因之一,但她卻選擇隱瞞買方。因此,法官裁定邵毋須繳付訂金,更可向原訴人索償逾4000元的律師費賠償,而原訴人的入稟要求則全部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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