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鄰居車位17年 加女獲得財產權
不過,該判決只適用魁北克省法律,因為此類案件取決於加拿大各省的民法規定。
根據“魁北克民法”,省民可以和平、連續、公開和明確的方式擁有已經超過10年的財產權。
魁北克女子Allie說,她於1994年至2011年期間在鄰居的物業上使用了兩個停車位,後來鄰居將物業賣給了Alain Ostiguy和ValérieSavard。
新業主Ostiguy和Savard尋求法院禁令,阻止她繼續使用這些地點,但Allie聲稱她擁有這些停車位的所有權。
在長達一年的法庭審理中,就新業主Ostiguy和Savard的官方財產登記是否超過了Allie的“占有者權利”(squatter’s rights,),以及Allie是否需要確認她的所有權展開審理。
由於第二個車位缺乏證據,最後法院裁定Allie擁有一個車位,而不是兩個車位。
而業主Ostiguy和Savard現在唯一的選擇可能是追究對該物業的前任所有者的訴訟。
法院克萊恩·加斯康(ClémentGascon)法官指,“獲得性處理”的財產權使他們認為自己在購買物業時獲得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加斯康在判決中寫道:“如果他們可以證明後者知道被告在出售之前的侵占,並且沒有向他們披露,他們可能會和其前業主索賠相應的損失。” 不過法官也強調:“這不是獲是財產權利的完美個人行為。”
法律在所謂的“占有者權利”(squatter's rights)的法律原則之後, 也有一個稱為adverse possession的法則。
估計許多人看了這種案例,是不是也生出許多想法?!
當然,這種“好事”只適用於魁北克省,卑詩省則另有法律規定。
卑詩省限制法案(BC Limitation Act)規定,除非土地權在1975年7月1日之前生效,否則不得擁有權利或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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