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原判沒給他定罪,法官理由是他還沒有明顯偏離謹慎駕駛者的標准,法官是基於以下三個判斷:
一是他一路都沒有超速直到42街,只是在42街到41街路口之間的有短暫的幾秒超速。
二是他在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對證人說“it’s a green light”,法官憑他這句話認定他觀察到醫生,只是沒想到醫生會轉。法官從而覺得他不是不留意他人安全。
三是法官覺得當時路面交通量很輕。
法官這些判斷,我覺得都是上訴中可以挑戰和質疑的。
對第二點,我覺得也是法官有bias的主觀判斷。事故後任何一方都會盡可能說對自己有利的話。他說那是綠燈,並不一定代表他看到了醫生,只是沒想到醫生會拐。否則他會說“I thought he wouldn’t turn “。當然,他沒這麼說也不代表他沒留意觀察到醫生的車,但法官至少應該leave it in doubt,而不應該認定他出事前留意觀察並看到了醫生車。